研究丨涉无人机犯罪探究(一):无人机“黑飞”的法律红线有哪些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5-10-13 22:26:35 作者: 牛庆良、刘紫薇
一、引言
近年来,无人机技术虽为影视拍摄、农业监测等领域带来便利,但 “黑飞” 乱象已成为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破解飞行控制系统,让无人机突破禁飞、限高限制,不仅威胁机场航班、人员密集区安全,更可能触碰国家安全红线。
2025年9月1日,公安部公布的 3 起典型案例直指非法破解无人机的黑客行为:有人靠破解服务获利10万元,有人用非法程序篡改系统,还有人谎报丢机后破解销售。这些案件绝非个例,而是 “黑飞” 产业链的缩影。本文牛庆良律师团队将透过这3起案件,拆解非法破解行为的法律定性、责任后果,为无人机爱好者、从业者划清法律红线,别让一时贪念或好奇,酿成牢狱之灾。
二、案件详情
1. 浙江衢州公安机关侦破陈某强非法破解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案
浙江衢州公安网安部门查明,2020年2月以来,陈某强非法提供无人机禁飞破解服务,谋取非法利益。2024年6月,浙江衢州公安机关将陈某强抓获,查获作案电脑1台、无人机10余台,查明其非法破解无人机200余台,非法获利共计10万余元。
本案中,陈某强并非偶尔为他人破解,而是将非法破解作为长期职业,甚至投入精力研发升级破解技术,已经将违法行为产业化。不仅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还因服务对象广泛、潜在危害后果严重,属于 “情节严重” 范畴。
2. 山东临沂公安机关侦破张某玲非法破解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案
山东临沂公安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1月以来,张某玲利用非法获取的无人机破解程序,破坏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谋取非法利益。2024年4月,山东临沂公安机关将张某玲抓获,查明其非法破解无人机10余台,非法获利共计6000余元。
在侦破本案时,技术人员通过视频元数据还原了精确的GPS轨迹,锁定其作案地点就在自家车库。张某玲使用的破解工具源自境外论坛,支持"即插即用"模式,6000元即可破解10台无人机。此类 “零散型” 违法是黑飞案件中最常见的类型,违法者多为普通民众,因贪图小额利益或受他人诱导参与违法。很多人误以为 “破解数量少、获利低就不构成犯罪”,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要实施了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的行为,即便情节较轻,也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若存在 “多次提供”“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 等情形,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四川成都公安机关侦破陈某平非法破解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案
四川成都公安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9月以来,陈某平多次向无人机生产公司谎报无人机丢失,利用有关服务条款漏洞获取新机后,将因报丢而被锁定的无人机的飞行控制系统进行非法破解并销售,谋取非法利益。2024年9月,四川成都公安机关将陈某平抓获,查明其非法破解无人机5台,非法获利共计3万余元。
三、案件分析
1. 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的法律属性
公安部网安局明确提示,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畴,正规企业生产销售的无人机自带飞行控制系统均限制特定区域起飞或限制飞行高度,对无人机所有者提供解除禁飞、限高等服务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造成侵害,属违法犯罪行为。
从技术层面来看,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通过一系列复杂的算法、程序和电子元件,实现对无人机飞行状态、飞行路径、飞行高度等关键参数的精确控制,其本质上是一种数字化、智能化的计算机信息处理与控制系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无人机的飞控系统(Flight Control System)作为其核心中枢,通过实时感知飞行状态、计算控制指令并驱动执行机构,实现无人机的自主飞行与精准操控,故其具备自动处理数据的功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飞控系统的非法破解、篡改等行为可能构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
近年来,通过技术手段破解无人机的禁飞、限高程序,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件逐年增多,提供破解服务可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高面临五年有期徒刑;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最高面临七年有期徒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升级,部分高端机型的飞行控制系统还集成了定位、通信、数据存储等功能,其法律属性不仅限于 “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可能涉及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若用于公共服务、国家安全领域),此类系统被破解,危害将更为严重,法律处罚也会相应加重。
2. 何为“黑飞”与违法飞行行为
“黑飞” 指的是没有飞行资质,未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或未经过空域使用申请与报批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无人机从事相关作业活动或其他活动的违法飞行。在无人机飞行管理的语境下,“黑飞” 作为一个高频词汇,代表着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飞行行为。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 飞行资质缺失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必须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在一些需要专业操作技能的大型无人机农业喷洒作业场景中,若操作人员未取得对应执照就进行飞行作业,这便是典型的无照飞行 “黑飞” 行为。
● 未实名登记飞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依法应当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督服务平台及其应用程序进行实名登记。在现实中,若有人购买无人机后,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便放飞使用,一旦该无人机出现 “黑飞” 扰乱公共秩序,或造成安全事故,由于缺乏实名登记信息,将给执法部门追踪调查带来极大困难。
● 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我国对空域有着严格的划分与管理,在真高 120 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等各类管制空域内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属于 “黑飞”。以机场周边为例,机场净空保护区是重点管控区域,飞机在起降阶段飞行高度低,对净空环境要求极高。若无人机未经批准在该区域飞行,一旦与民航客机等航空器相撞,将引发灾难性后果。
● 操控模型航空器在划定空域外飞行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会专门划定模型航空器飞行空域,违反该划定范围,在其外进行飞行同样属于 “黑飞” 行为。模型航空器虽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有所区别,但在飞行管理上同样需要遵循特定规则。在一些城市公园内,管理部门会明确划分出模型航空器飞行区域,若有人在非指定区域放飞模型航空器,不仅可能对公园内游客造成意外伤害,还可能干扰周边正常的交通秩序或其他设施运行。
● 特殊时期或特定区域违规飞行
在一些特殊时期,如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当地政府可能会发布临时管控通告,禁止 “低慢小” 航空器飞行、施放活动(经依法批准用于特殊任务的除外)。在 2025 年 8 月 29 日零时至 9 月 3 日 24 时期间,天津市为保障特定活动安全,明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 “低慢小” 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飞行、施放活动。此时,若有人无视通告,执意放飞无人机,其行为无疑构成 “黑飞”。此外,在一些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划设为管制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在这些区域飞行无人机,也属于违法的 “黑飞” 行为。这些区域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价值或战略意义,对其进行严格的空域管控,是保护国家重要资源与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举措。
“黑飞” 行为不仅违反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若 “黑飞” 行为导致航班延误、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操作者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 115 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倘若 “黑飞” 行为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妨害公务等,也会依据相应刑法条款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 《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若违法者提供的破解程序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即便未实际侵入系统,只要向他人提供该程序,即可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2023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工作的淘宝网店招揽有意愿破解无人机出厂系统限定的客户,以每台无人机人民币15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介绍给高某,由高某通过在外国网站购买破解用的“superpspacher”、“Dronehacks”软件、“向日葵”软件,远程操控解除原本无人机系统设定的禁飞区及高度限制,并从中抽取部分费用作为营某。现查,张某累计介绍高某破解无人机控制系统达43台,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500元。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破解无人机限高禁飞限制的程序并安装,次数20人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该条例、于 2024 年 1 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作为我国首部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的行政法规,对黑飞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系统且明确的细化。
依据黑飞行为的危害程度,条例将行政处罚划分为 “轻微”“一般”“严重” 三个梯度:
轻微违法:若为首次在非核心禁飞区短时间黑飞,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2024年7月30日,图木舒克垦区唐王城机场附近赵某未经报备登记,在净空区内放飞无人机对农田作物喷洒农药,已构成无人机“黑飞”。图市公安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系本条例施行后图木舒克市首例因无人机“黑飞”而被处罚的案例。
一般违法:对于多次黑飞、在核心禁飞区边缘黑飞等行为,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飞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操控员证书 6 个月至 12 个月,甚至吊销操控员证书。例如,某人多次在机场周边的核心禁飞区边缘违规飞行无人机,干扰了机场的正常监测秩序,即便未造成实质性的飞行事故,也将面临此档处罚,其无人机设备可能被没收,操控员证书也可能被暂扣或吊销。
严重违法:在机场、军事管理区等关键区域黑飞,或因黑飞造成航班延误、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操控员证书,1 年内不得申请操控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26日,郑某某在贵阳龙洞堡机场净空区域内非法驾驶无人机飞行,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为从源头防控无人机黑飞风险,条例对无人机生产企业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范:
安全技术标准落实:条例规定无人机生产企业 “应当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安装飞行控制芯片,记录飞行数据”,这一要求旨在确保无人机具备可追溯性和安全性。若企业未履行该义务,致使无人机易被破解,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例如,某小型无人机生产企业为降低成本,未在产品中安装符合标准的飞行控制芯片,导致其生产的无人机频繁出现被破解用于黑飞的情况,该企业将面临相应的罚款,若继续拒不改正,甚至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
禁止违规服务提供:若企业明知用户将无人机用于破解仍提供相关服务,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例如,某无人机销售企业在知晓客户购买无人机用于破解并在禁飞区作业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该企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其经营资格可能受到严重影响。
四、黑飞衍生危害类案例
1.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福建无人机爱好者李某操控具备远程高清摄像功能的无人机,非法拍摄某部队雷达站部署及某集团军机关驻地整体部署,并制作成2个短视频发布在其个人社交平台,视频的阅读量高达4000多次,被分享、收藏30多次。
经鉴定,李某非法拍摄的视频是部队雷达站部署及某部队机关驻地整体部署,包含一项“机密级”事项、一项“秘密级”事项。2024年3月,李某经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无人机等作案工具被一并缴获。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李某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相关的作案工具手机、无人机、遥控器等均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通过无人机拍摄并传播军事机密,属于典型的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行为,即便其主观上可能并非故意向境外输送情报,但客观上已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风险,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境外机构通过向无人机爱好者提供免费设备或利用网络共享航空信息的方式,诱导我国公民操纵无人机黑飞,以窃取我国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行为人若将“黑飞”获取的涉密信息提供给境外机构或个人,可能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 陕西靖边“黑飞”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8年9月,陕西峰天行航摄有限公司(无测绘资质,法定代表人为赵宪虎)与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接华能子长柏山寺风电场测量工作,合同未明确飞行报备责任方。
同年9月29日,该公司驾驶员刘昭昭(持运动驾驶员执照,备注不得从事商业航空运输)受赵宪虎指派,驾驶公司未取得适航证的A2C轻型运动飞机开展测绘飞行,此次飞行未进行任何空域及飞行计划报备。当日13时30分许,该飞机闯入首都空中控制区,被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战斗机逼停,迫降至靖边县某镇。
此次违规飞行造成严重后果:中部战区出动519人、3架战斗机、10部雷达等兵力处置,消耗航油8.5吨、干扰弹12枚,扰乱部队正常训练并占用战备资源,对首都空防安全构成威胁;同时导致民航南方3224航班延误25分钟、联航5632航班延误30分钟。
2019年1月,赵宪虎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昭昭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经查,峰天行公司此前向电建西北院提供的测绘资质系伪造,刘昭昭驾驶机型与执照适用范围不符,且二人均知晓航空管理基本规则却未履行报备义务。2019年5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二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宪虎、刘昭昭违反航空管理法规,在未申请飞行计划的情况下,驾驶未取得适航证的飞机飞行,扰乱了首都空中控制区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赵宪虎、刘昭昭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法律建议与防范
对无人机爱好者和使用者的专业法律提示
1. 资质与登记的合规审查
(1)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微型无人机(重量<250克)虽无需执照,但需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督服务平台完成实名登记;轻型(250克≤重量<4千克)及以上无人机使用者,必须取得对应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且执照等级需与无人机类型、重量匹配。
(2)登记信息需真实完整,包括使用者姓名、身份证号、无人机品牌型号、产品序列号等,登记后需将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机身显著位置,未登记飞行可能面临 2000元以下罚款。
2. 飞行空域的法律边界与申报流程
(1)严格区分管制空域与适飞空域:机场净空区,通常为跑道两端各20公里、两侧各10公里范围、军事管理区、政府机关上空、核设施周边5公里内等均属管制空域,需提前向相应空管部门提交飞行计划,获批后方可飞行;适飞空域虽无需审批,但需遵守高度限制,轻型无人机通常不超过120米,且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2)申报需留存书面或电子凭证:通过 “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服务平台” 提交飞行计划时,需明确飞行时间、空域范围、飞行高度、应急处置方案等,获批后截图保存审批文件,以备执法检查;若因紧急情况需临时飞行,需事后24小时内补报,未申报进入管制空域可能面临1万-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四十九条)。
3. 避免 “法律认识错误” 的风险提示
(1)切勿轻信破解服务:市场上所谓 “解除禁飞限制”“不限高改装” 服务,本质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即使未实际造成危害,提供或使用该服务仍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如陈某强案中,仅提供破解服务即被追究刑责。
(2)区分自用与商业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明确禁止从事商业飞行,若需开展商业活动,需取得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 并注册经营性主体,否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条例》第五十二条)。
4. 侵权与事故的法律救济与责任承担
(1)飞行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无人机失控,使用者仍需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需全额赔偿;建议投保无人机第三者责任险,降低赔偿风险。
(2)若发现无人机被他人非法破解或盗用,应立即固定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无人机生产企业申请锁定设备,防止进一步危害;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泄露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对无人机生产企业的专业合规建议
1. 技术合规与安全义务的刚性落实
(1)依据《条例》第十三条,生产企业需在无人机中植入 “电子围栏” 系统,预设禁飞区数据,并确保系统不可被轻易破解;对轻型及以上无人机,需安装飞行数据记录设备,存储至少30天的飞行轨迹、高度、速度等数据,未履行该义务可能面临5万-50万元罚款。
(2)建立 “破解监测与响应机制”:通过远程系统监测无人机是否存在异常改装,发现后立即推送预警信息至使用者及监管部门,并可远程锁定设备;若因技术漏洞导致大量无人机被破解,企业需承担连带责任,如用户因破解无人机造成事故,企业可能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2. 合同与知识产权的风险防控
(1)销售合同需明确 “禁止破解” 条款:在销售协议中约定 “使用者不得擅自改装或破解飞行控制系统,否则视为违约,企业有权终止售后服务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载明破解行为的法律后果。
(2)保护软件著作权:对飞行控制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发现他人非法复制、传播破解程序时,可依据《著作权法》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3. 与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义务
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按《条例》要求,企业需每月向民航局或地方空管部门提交无人机销售数据、激活数据及异常飞行记录,配合排查 “黑飞” 线索;对报失或被盗的无人机,需在24小时内录入全国统一的 “无人机黑名单”,防止被破解后使用。
六、结语
公安部的严正声明,刺破了技术自由的迷思:无人机飞控系统的禁飞、限高机制,从来不是束缚技术发展的枷锁,而是守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生命线。当少数人试图用代码破解规则牟利时,他们不仅是在挑战法律的权威,更是在撕裂飞控系统背后的信任链条:今日可为 “突破限高拍风景” 破解,明日便可能为 “非法测绘”“军事窥探” 铤而走险,而一旦失控,空中交通事故、国家安全泄密等风险便会从想象变为现实,这正是声明强调 “法律必将高压严厉打击” 的深层考量。
这场 “黑飞” 治理之战,从来不是公安部门的独角戏,而是需要法律、技术与社会共同参与的协同战,无人机技术本是促进生活与产业发展的利器,迭代速度远超传统监管手段,破解工具从 “单机手动破解” 向 “批量远程破解” 升级,在少数人利用破解技术牟利时,公共安全便瞬间被绑架。浙江衢州陈某强案、山东临沂张某玲案、四川成都陈某平案这三起典型案例,早已用法律的严惩证明:试图以技术漏洞规避监管,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未来的无人机天空,必须是安全可控的高地。这一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公安部门的高压打击,更需要每一个市场主体、每一位公民对法律的敬畏与遵守 。唯有如此,才能守护好飞控系统的 “心跳”,让无人机技术真正挣脱 “黑飞” 的阴霾,成为服务社会、惠及民生的利器而非隐患。
作者简介
牛庆良
济南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争议解决
邮箱:niuqingliang@dtlawyers.com.cn
刘紫薇
济南办公室 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诉讼、婚姻家事
邮箱:liuziwei@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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