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稳定币系列(六):稳定币全球监管地图2025:MiCA与GENIUS Act解读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5-10-09 21:53:01 作者: 罗天亮
引言:2025,合规的分水岭
一家跨境电商的财务负责人在讨论会上抛出三个问题:
第一,欧洲客户用“链上欧元”结算,是否需要更换合规主体?
第二,美国客户要求“联邦合规的支付型稳定币”,我们现在用的币是否会被审计卡住?
第三,香港团队准备做零售支付,发行人没牌照能不能上?
这些疑问的共同背景是:稳定币从“监管空窗”进入“发牌时代”——欧盟MiCA已进入适用期,美国联邦层面的《GENIUS Act》成法,香港的稳定币条例已明确生效,新加坡、日本、英国也分别给出清晰路径。接下来,合规与合同设计将决定你能不能用、在哪用、怎么用。
前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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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底线:全球监管正在收敛到“四件事”
第一,足额、高质量、可快速变现的储备(现金、央行准备金、短期主权债或等同资产),严禁或严格限制再质押/高风险再投资;
第二,按面额赎回(合理期限内1:1兑付、费用透明);
第三,信息披露与鉴证(储备构成、托管安排、赎回数据的定期报告/鉴证);
第四,AML/CFT与制裁合规(KYC/KYB、可执行合法命令的冻结/解冻机制)。这四点构成法币稳定币进入主流支付清算的“入门门槛”。欧盟MiCA的ART/EMT架构和应用时点、美国联邦框架的许可发行人与1:1储备要求,同时美国联邦框架另行规定“禁止向持有人付息”,上述要求正逐步写入各法域法条。
二、欧盟:MiCA的分类监管,先把“硬约束”落地
MiCA把稳定币分成两类:ART(资产参考型)与EMT(电子货币型)。锚单一法币(如欧元/美元)的,是EMT;锚一篮子资产或多货币的,是ART。稳定币条款自2024-06-30起进入适用,随后以授权法规/指南细化实施;对被认定为“重大(significant)”的代币,会加码资本、流动性与报告义务。对企业的含义很直接:在欧盟境内做B2B/B2C支付与结算,应优先选择受MiCA约束的EMT/ART发行人,且提前评估自身规模增长是否触发“重大”阈值带来的合规成本跃迁。
三、美国:GENIUS Act 把“支付型稳定币”纳入银行式路径
2025-07-18,《GENIUS Act》签署成法,确立联邦层面的“支付型稳定币”框架。核心要点:
1. 许可发行人三路径:银行/信用社的子公司(由主监管机构监管)、联邦合格非银发行人(OCC许可监管)、州合格发行人(州框架需达“等效监管”并获财政部认定)。
2. 1:1储备限现金、受监管存款、短期美债、合格逆回购和合规货基等。
3. 禁止向持有人付息/生息,并明确支付型稳定币不属于证券或商品监管范畴(在银行式通道下监管)。
4. 境外互认通道:要求“可比监管”和“在美可执行合法命令”,并由受美国联邦或州银行监管的主体提供托管/保管安排;登记/备案要求视具体路径(例如联邦非银发行人需向OCC登记)而定。
实务上,在美国使用稳定币进行结算/对账,应选“许可发行人”的产品;若要做收益,应经与稳币本体隔离的合规载体(货基/存款/证券化工具),避免“付息稳币”的合规红线。
四、香港:发牌 + 本地实体 + 零售“只许持牌”
香港通过稳定币条例,建立法币锚定稳定币的发牌制度:在港发行或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以及锚定港元(无论境内外发行)均属受监管活动。条例已公布生效日为2025-08-01;发行人需在港设实体、满足持续性资本与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与按面额赎回等要求;面向公众销售仅限持牌发行人、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持牌券商及认可机构。对企业而言,凡触达香港零售场景,只能使用持牌发行的法币稳定币;合同应明确赎回路径、KYC/制裁合规以及“锚港元产品”的合规边界。
五、新加坡:SCS“标签制”,T+5赎回写进规则
新加坡金管局(MAS)已定稿单一法币稳定币(SCS)框架。满足全套要求的代币可标注“MAS-regulated stablecoin”。关键条款包括:按面额赎回,5个工作日内完成;高质量储备与分离托管;定期鉴证与白皮书披露;禁止误导性宣传与不当使用标签。对企业的含义是:在新加坡B2C或跨境B2B结算中,优先选择带SCS标签的发行人,显著降低银行对账与审计的不确定性。
六、日本:把法币型稳定币纳入《支付服务法》的“电子支付手段”
自2023-06-01起生效的修法,将可按面额兑回的法币型稳定币纳入“电子支付手段(EPI)”。发行人限定为银行、资金移转业者或信托公司,并确立中介(兑换/托管/转移)的注册与分离保管、AML/CFT、年度审计等义务。日本路径的本质,是把法币稳定币纳入电子支付治理,而非“加密资产”治理。
七、英国:规则定稿期,“支付用稳定币”先行纳管
英国以FSMA2023赋权后推进二级立法。2025-04-29财政部发布加密资产受监管活动的草拟法令与政策说明;2025-05-28 FCA发布CP25/14征求意见,拟将合格稳定币作为“类货币工具”监管,并联动客户资产保护与托管义务。目前尚处咨询阶段,重点在发行许可、储备与托管分离、客户资产信托隔离、运营韧性与处置框架。对企业,建议按CP25/14口径预先完成客户资产隔离与最低自有资金等“就绪度”建设,跟进最终规则。
八、MiCA与GENIUS Act:同是“硬约束”,侧重点不同
只记三点:
1. 监管归属:MiCA归入欧盟的金融市场/电子货币框架;GENIUS把支付型稳定币纳入银行式路径,并与证券/商品法作功能分工。
2. 收益属性:MiCA 并未把“付息”作为核心禁则;GENIUS 明确禁止对稳定币本体付息/生息。
3. 跨境互认:MiCA 依托统一市场牌照;GENIUS 通过“可比监管+可执行美国合法命令+由受美方银行监管主体提供的托管/保管安排”的路径放行境外发行人(具体登记/备案要求因路径而异)。
九、实务清单:给企业、法务与合规的“可落地”操作
1、币种选择
1)欧盟业务优先EMT/ART 合规发行人(留意是否触发“重大代币”加压);
2)美国场景仅选“许可发行人”,收益与稳币本体隔离;
3)香港零售只用持牌发行;
4)新加坡优先SCS 标签;
5)日本按EPI路径核验发行与中介资质。
2、合同条款
把赎回主体/路径/时限写清(欧盟“按面额”、新加坡 T+5、香港“合理条件按面额”),设定替代支付机制(失锚或销售受限时自动切换法币/他币),并约定储备披露/托管变更通知。
3、风控与运营
建立发行人储备构成/托管行/鉴证频率/监管状态的监控;对处于过渡/等待许可的币种设自动降级/切换;在美国避免任何“付息稳定币”的产品叙述。
4、税务与对账
优先选择能提供“链上地址—法币账户—收款方”三点闭环证明的发行人与通道,便于欧盟、美国场景下的审计取证。
十、结语:在“共识区”内实现,向“差异区”降杠杆
全球对稳定币的治理已经形成“共识区”:足额储备、面额赎回、披露鉴证、AML/CFT 与跨境可执行性。差异仍在,但已不再决定“能不能用”,而是决定你选哪条路更省诉讼与合规成本。
策略建议:欧盟走EMT/ART 合规线;美国只用许可发行人并与收益剥离;香港零售坚持持牌;新加坡、日本按本地标签/支付法路径落地。
把这些写进合同与风控手册,你的稳定币就不只是技术选择,而是可审计、可追责、可复制的业务能力。
作者简介
罗天亮
深圳办公室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风险防控、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反舞弊等诉讼与非诉业务
邮箱:luotianlia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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