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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其中侦查阶段取得的证据和调查的事实是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审判的依据,很大程度上决定受刑事追诉者最终被判处刑罚的有无和轻重,对当事人而言至关重要。侦查权依法行使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如果侦查权滥用,则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采取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通过检察院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和监督,从而保障侦查权依法行使。
“先辩护”需要企业或个人了解我国刑事诉讼侦查制度,本文即是对此展开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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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因有前置程序的规定,诉讼时效起算时点为行政处罚作出之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但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取消了前置程序,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提前至揭露日或更正日。这一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改变,使得原本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但仍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一些虚假陈述案件面临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或即将届满的局面。很有可能未来一段时间因为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的出台,以及过去一年几个重大债券/证券虚假陈述案例的胜诉结果,刺激广大投资者掀起一轮诉讼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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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可以委托一到二名辩护人帮助行使辩护权;由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并且实践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难以有效自行辩护。律师基于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辩护权利,成为最常见的委托辩护人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作为辩护人时享有的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实现具有重要影响。
“先辩护”需要对律师的辩护权有所了解。本文系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辩护权利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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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背景下的律师咨询行业,既存在技术进步与社会变革带来的冲击,也蕴含崭新而广阔的市场前景。律师也不可能做流量的局外人,同样需要面对流量带来的福利与风险。但律师作为法律咨询工作者,有必要保持足够的清醒,我们要对流量抱有足够的敬畏,但也需要对流量有深刻的认知。
知识经济、信息产业正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支柱,在信息洪流的面前,社会的每一个主体都需要理性面对流量的诱惑。正确认识和运用流量,我们方可屹立时代潮头而不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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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主流法律思想为“重刑主义”,实行严刑峻法,以刑讯为主要审讯方式,刑事诉讼实体程序不分、司法行政不分、侦查审判不分,刑事诉讼服务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具有较强的人治因素,司法容易出现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情形;近代以来,西方法律思想传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效仿西方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渐改变了历史上的诸法合一局面;新中国成立初期,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打击犯罪,审讯方式较为粗犷,部分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失公正。随着社会秩序的好转和法律观念的变化,人们逐渐意识到了程序对于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价值,《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但由于法律观念的延续性、继受性,重刑思想仍然存在,需要人们学习了解现代刑事诉讼法律思想,转变观念,适应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
“先辩护”首先要转变法律观念。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历史文化沿革的介绍,倡议企业和个人自觉主动提升刑事诉讼程序意识,依法履行诉讼义务,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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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签署的合同期限为3年的话,“冷静期”最好不要超过三个月为佳。在此也建议特许人、被特许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把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冷静期”期限予以明确约定,否则对于“冷静期”期限只能由双方任意解释,很难不会产生争议。同时若被特许人尚未使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即使解除合同,对双方的影响也较小,所以以“冷静期”作为解除理由的,往往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高。另外需要指出,除非合同双方对盈利有明确约定,否则被特许人是否盈利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解除的根本目的,即使亏损或收益达不到预期,也是无法要求单方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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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2月23日,北交所共发布2022年度上市委会议结果公告四份,公告结果提及审议会议问询的主要问题,具体包括拟上市企业的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治理规范性问题、财务规范性问题、业务发展问题、产品竞争力问题、毛利率及收入问题、研发人员及研发费用问题和募投项目问题,四份公告中对“募投项目”提出问询的就有三份,足见北交所上市委员对拟上市企业的募投项目情况的关注。本文将总结出北交所上市委对拟上市企业的募投项目情况的监管重点,并结合具体实例提出应对策略,以供拟于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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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的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两种,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律师辩护空间更大,但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律师辩护空间会有一定限缩。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提高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有必要将刑事辩护前置于刑事诉讼前。
本文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介绍,希望企业和个人了解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属于先辩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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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法资本缴纳制度改为了完全的认缴制度,股东享有出资期限的自由。在此制度下,出资期限未届满之前,债权人及公司不得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等相关规定,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和解散清算程序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股东在出资义务未到期之前,已经转让股权,债权人能否要求出让股东加速其出资期限,从而要求其承担在未出资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本文主要对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423号案例进行分析,并总结出让股东责任承担的不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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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在仲裁委受理的知识产权类纠纷中占有很大比例。根据2021年7月,济南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济南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工作情况》汇报中可知以下内容:
2020年济南仲裁委共受理知识产权类案件186件,均为合同纠纷,标的额2228万元,案件数量在全国250余家仲裁机构中排名第四位。截止2021年7月底,知识产权类纠纷受理数量达203件,案件仍然以特许经营合同为主,其余多为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开发、商标使用许可等合同争议,案件总标的超过2700万元,案件数量和标的与2020年、2019年同期相比大幅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