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
高级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电话:
邮箱:wangyong@dtlawyers.com.cn

专业领域
工程建设,民商事争议解决
行业领域
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传媒、体育和娱乐,轨道交通
教育背景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
专业业绩
克罗地亚某大桥国际货物代理法律服务项目
某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造车基地项目
北京某体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某体育园法律服务项目
北京某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某产业园物业法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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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类国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北京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北京某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安徽省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责任纠纷系列案件
北京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北京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
中国某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基金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深圳市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件
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合作纠纷仲裁案
北京某投资合伙企业股份回购合同纠纷仲裁案
北京某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策划合同纠纷仲裁案
北京某论坛顾问有限公司与某某出资合同纠纷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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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自创立之日起,便将公司法律业务作为基础业务领域。凭借丰富的经验,道可特先后为大中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及政府部门等众多客户提供长期法律服务。道可特公司业务团队凭借优秀精湛的专业水平和认真务实的职业素养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获得业界认可和客户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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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是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之一。道可特争议解决有十余年的法律服务经验,业务范围涉及为客户解决商业纠纷、金融诉讼、调查等争议案件。争议解决团队在全程代理诉讼及处理仲裁案件突发事件中为客户提供优质可行性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客户的争议解决成本,道可特律所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争议解决综合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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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私募基金业务、证券发行与上市、并购重组等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是道可特的核心业务。历经十余年磨砺,道可特形成了以各类私募基金业务为核心,以证券发行和上市(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产权交易、新三板、资产管理及金融衍生品等法律服务为延伸的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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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在基础设施、房地产与能源等法律服务方面拥有成熟丰富的经验。多年来,道可特一直致力于为社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信信息、石油与天然气、水务与环保、能源动力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尤其在BOT、BT、PPP等工程性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方面拥有明显的专业优势,获得了出众的市场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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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一直是道可特重点发展的业务领域。在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道可特在知识为客户提供理念到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与保护提供战略性法律意见以最大化实现客户的知识资产。在市场和法律的发展前沿,客户可以依赖我们一流的科技背景和集知识产权管理、咨询和诉讼为一体的综合服务解决遭遇到的最为复杂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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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拥有以海外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团队。该团队由具有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香港、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或地区职业资格的律师组成,他们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且大多有欧美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验,熟悉跨境并购法律及实务,能够熟练运用中文、英文和日文,按照客户的需求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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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在竞争与反垄断业务中拥有突出表现,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了广泛且精深的相关法律服务。作为重点业务,道可特形成了精密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尖端一流的服务内容。道可特竞争与反垄断业务团队拥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众多大型竞争与反垄断案件中凭借精湛的专业水准,为客户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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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的税务法律业务在中国律师事务所中处于领先地位,道可特税务律师团队税法及家庭财富管理服务领域拥有专业系统的中国和国际税法的专业知识,除此之外他们还精通如公司法、金融法、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及和房地产和基金相关的法律,并具有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验,他们擅长处理复杂的各类税务事项,在业内和客户中均拥有广泛的影响力和良好的口碑。
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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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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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丨股东代表诉讼程序性瑕疵的司法审查标准及裁判规则
股东代表诉讼作为公司治理的司法救济手段,具有维护公司利益与限制股东滥诉的双重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须严格履行前置程序,包括书面请求公司治理机构行使诉权、等待法定救济期限届满等程序性义务。此等制度设计体现了立法者对程序正义的优先考量,旨在防止司法权对公司自治的过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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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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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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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丨《商标法》第十一条在弱显著性商标保护中的作用分析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商标作为企业品牌识别和区分的重要工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需求的多样性,商标的显著性问题也日益凸显。商标显著性判断说白了就是判断商标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能力。弱显著性商标,是指那些虽然具有一定的识别度,但其识别度较弱,可能无法在第一时间吸引消费者的注意,或者在消费者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但确确实实存在于企业的经营之中且被用作商标使用的商标标志。所以,弱显著性商标更应成为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本文即通过探讨弱显著性商标的保护,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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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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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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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丨再谈股东出资与董事的催缴义务——从斯曼特(2022)最高法民再2X2号最高检抗诉改判案件来看
董事催缴义务在出现股东应当缴纳出资的事实后相应产生,怠于催缴承担的是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因此相应的赔偿也属于侵权赔偿,具体董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司法实务中需结合个案情况。但结合《公司法》对董事责任的规定,以及立足于资本充实的角度,考虑到《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连带责任需要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因此笔者团队倾向性认定董事需承担与自身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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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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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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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丨从一起案件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法定出罪条款的适用
由于立法及其滞后性等原因,对于虚开案件的处理,一直以来存在刑事和行政责任认定边界不清晰的问题,并带来虚开刑事打击力度过重的问题。近年来,两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复函、意见等形式,明确主观上没有骗抵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特别是,2024年3月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做了实质性限缩解释,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出罪条款。两高司法解释去年颁布实施以来,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出罪条款成为当前相关案件处理中的焦点问题。结合我们团队近期代理的一起因按当地发展总部经济要求申请“规上企业”引发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案中如何判定主观目的、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做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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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