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观点 | 贾彦龙:六大因素决定保险的钱“不好拿”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19-09-05 15:06:55 作者:
导读:2019年8月31日,由绿法(国际)联盟、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新浪财经联合举办的“金融开放新格局下保险及保险资管行业创新与法律健康发展高峰论坛暨2018年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指数&专题)发布会”在京成功举行。来自金融机构、保险及保险资管行业各类机构和企业代表出席论坛,共议对外开放新格局下的保险资管行业的良性发展之路。合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总经理贾彦龙先生出席会议并发表独家观点。
以下为发言实录:
很高兴参加这个活动,我也谈谈自己的看法。实践证明资管新规出台之后,从银行拿不到资金,都来找保险,但发现保险的钱也并不那么好拿,可能得出的结论就是说其实保险并不是大家常说的人傻钱多。为什么保险的钱不好拿,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第一,保险负债特性决定了大比例还是投资于现金流好的项目,比如信托、保险债权计划、明股实债、房地产,或者出现过的结构化产品优先级,还有不良资产,这是保险非常喜欢的。普通的股权投资可能在中国保险业里面不是一个大的配置的方向。
第二,投资人员短期化私募,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事,绝大部分人不太愿意做。尤其在中小保险公司,投资人员流动性还是比较大的,大的保险还是相对比较稳定,但是中小保险投资人员的流动性还是比较大的。
第三,内部决策流程还是比较复杂的。做股权投资一般公司没有特别充分的授权,都是上到董事会去决策,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成功的案例大部分都是自上而下推动的,自下而上推动的很少。
第四,这两年大的环境不好,保险行业情况也不好。很多保险公司,尤其是一些中小保险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不足,压力比较大。而股权和私募股权基金都是风险因子比较高的,非常消耗资本的一类资产。
第五,私募行业自身的问题。近几年尤其是2015年左右成立的这些私募资金,退出和收益情况都非常不理想,整个市场处于一个有点泡沫的状态,估值比较高,融资方很强势,条件都很苛刻,甚至有些企业不接受尽调、不接受修改协议。那个时候的项目到现在来看,可能就有很多远远低于当时投资的预期,对于受过伤害的一些机构来说,现在再去做投资私募基金这样的决策很困难。
第六,这个行业头部企业的效益很明显,头部资金管理人拿到钱,一些小的可能就很困难了。这些头部机构在其他渠道无法获得资金的时候,他们也开始面向保险机构募集资金,包括中小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尽调过过这些大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尤其是保险机构对于风控,对于合规,对于信息披露要求很高的,那些小的机构可能就很难,再想去拿保险的钱很困难。
第二个话题就是我们保险GP大家都比较关注,市场上有16家,但是可能并不是特别的活跃。这些机构我觉得分成两类,一类可能是深耕于某一个行业的,和保险主业有一定互动,在行业上去深耕,可能比如说像大健康,去深入的做。还有一类偏资管类,资管类模式就是给保险公司找资产,保险喜欢的都会去尝试。
我把它分两类,一类是战略类的,跟保险主业有互动的。对于寿险健康险可能就是医疗、健康、养老;财险可能就是一些汽车;还有两类就是一些保险科技大数据,对理赔这些有一定的帮助。还有一类其实是保险资金的应用,保险资产配置最关心的可能就是地产类,未来有独特的商业运营能力的这类资产有比较好的现金流。第二类就是高分红、低成长但是退出预期相对明确的。还有就是并购类和不良资产,并购类退出预期比较明显。再有,不良资产现金流比较好。其实也有很多保险公司买了一些市场上不良资产资金管理人发的产品。当然,不良资产类基金,在监管上还是有些模糊的。对于不良资产属于股权类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畴,而且不良资产合规各方面可能还是有很多探讨的空间,但是我觉得这确实是保险配置很重要的方向。
另外会议提到了股权计划和私募基金的区别。其实在监管规则上,没有本质的特别大的差别,只有些许监管规则上的不同,但是实际中这两类工具,我觉得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别。
第一个可能股权计划更多是一个融资类的工具,私募基金是一个投资类的工具,因为股权计划一般是针对一个单一的项目,先有项目,后面再去找基金,PE资金是先有资金再去找项目。在这个属性上延伸出来一些其他方面的不同。
第二,可能做股权计划和做私募基金业务模式,股权计划可能更多是一种资管投行模式,而私募基金是一种投资主导的,更重视投研的模式。
第三,股权计划更多是一些专项产品,而私募基金是投向一个组合类的资产池子,是一些分散的股权。
第四,在具体经营上、业务模式上也会有差别,做股权计划更多希望做规模,以获取管理费为主要收入来源;做私募基金更多希望比较好的成长性,更加期待获取超额收益。
第五,再深入一点就是说做私募基金更多的是靠人,人的因素很重要,所以监管规则里面提到员工持股,要有跟投机制;股权计划某种意义上来说靠平台,大的机构能拿到的这些大的项目,可能小的PE不适合去做。
这是我对这两类产品的不成熟看法,和大家探讨。
温馨提示
道可特法视界将陆续发布“金融开放新格局下保险及保险资管行业创新与法律健康发展高峰论坛暨2018年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指数&专题)发布会”中专家学者的精彩发言和独家专访,敬请关注。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专业解读
更多-
研究|深度解读中国非公募基金会的监管、税务与未来发展机遇2025-07-02近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天若与高级合伙人张婷律师应牛津大学出版社《信托与受托人》期刊约稿,在2025年6月出版的期刊中发表了最新署名文章,第一作者王天若及第二作者张婷就中国非公募基金会的监管、税务与未来发展机遇提供了专业的分析与解读。本文亦是首次由中国内地作者在该期刊上发表的同类主题的学术论文。 -
研究丨以法律视角看待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实质性交付”2025-06-27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给企业,以促进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是转化科技成果的关键方式,它能结合科技资源、研发优势和市场优势,形成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企业经济实体,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成果转化效率。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技术秘密等非货币类型,它们在满足:①可以用货币估价;②可以依法转让;③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的情况下,即可用于出资。但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登记证书的转移,如何有效交付并能在公司运营中发挥作用,才是科技成果转化关注的重点。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审视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实质性交付”。 -
研究丨解读《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2025-06-26日前,国务院总理签署第810号国务院令,以行政法规形式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6月23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第一条,法规旨在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对比2024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多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