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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项下的子版块,公司资本是公司的血液,伴随着公司从设立到解散的全周期,从《公司法(2018修订)》到《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的沿革中看,立法层面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规范更加细化,更加动态、科学地平衡了股东、公司、债权人利益,也呼应了当下资本制度改革的大背景。在认缴出资制度之下,股东随意认缴、天价认缴、实缴期限过长,注册资本虚高设置等情形下,股东利用期限利益,注册资本不再能准确反映一家公司的资信水平及偿债能力,增加了市场交易的信用风险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难度。所以,新《公司法》结合了资本实缴制度、发起人资本充实制度、未到期股权转让后的补充责任制度、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从顶层设计上更科学地平衡公司发展、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和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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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所接触到的行政处罚案件中,监管部门一般会在案卷中附上涉案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以此证明涉案地块相关属性。但是, 这种直接给定认定结论的证据呈现方式,虽然符合土地执法活动的调查习惯,但常常给案件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诉讼审理、检察监督带来障碍,即各方当事人仅仅面对土地地类认定的图纸,无法判断其效力,无法进行有的放矢的质证和审查。本文旨在梳理关于土地地类和用途规划相关的依据、政策来源以及执法活动中的实际用途,并就容易混淆的语词进行比较,进而为非法占地类案件中土地地类的调查认定提供更严谨的审查思路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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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香兰素案二审判决[1],判赔额高达1.59亿元人民币,成为当时人民法院史上生效裁判判赔额最高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2]。近年来,技术秘密领域的高额判赔案件陆续出现,如密胺案[3]和近期的新能源汽车案[4]。上述案件均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除了案件本身极高的判赔额外,上述案件对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中其他焦点问题的认定,也十分值得借鉴和参考。本文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讨论了目前技术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及相应的司法实践,作为商业秘密制度建设及诉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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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国家出资公司中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并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优化,引入单层制治理结构,简化股权转让流程,为国企改革注入了新活力,特别是在吸收合并领域,这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公司治理选择。本文将分为上、下篇,从合并流程、税务处理等关键视角出发,就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吸收合并的法律路径及操作要点进行解读,并结合法条适用与典型案例,就内在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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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裁判要旨汇编:一、奥某等四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上游犯罪认定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的关系;二、闻某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大量回收购物卡并出售获利的行为定性;三、陈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明知”的认定;四、刘某燕等诈骗、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立公司,搭建虚假的交易平台进行虚拟交易,制造盈利假象,诱骗被害人入金并在平台反复操作,使被害人亏损入金,实现诈骗客户钱财的目的构成诈骗等犯罪;五、王某碗、王某甲、王某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情节加重“次数”的认定;六、姜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如何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七、李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使用自己及他人的银行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类案件,应进行必要的拆分评价,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八、汤某某、庄某某盗窃,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平衡;九、汤某某、庄某某盗窃,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平衡;十、万某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共同犯罪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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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数字时代下各类主体对于企业信用信息的获取需求,诸如“企*查”“天*查”“启*宝”等众多互联网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下称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应运产生。显见的是,该类查询服务可及性优越,使用者通过注册账号或购买会员服务即可获取不同类别及深度的企业信息,无论是投资者、合作者,亦或是普通消费者,都可以借助相关平台快速便捷地满足各自的获信需求,了解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涉诉情况等。本文拟聚焦于市场监管领域,针对企业工商、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围绕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获取前述信息内容并据此开展经营活动之行为,从行政执法监管角度出发,回应并浅议以下两则相关问题:问题一: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获取企业及主要人员信息的行为是否合法?其是否有权开展相关数据营利活动?问题二:如何评价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要求企业须通过购买服务等有偿方式方能更新其信用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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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国家出资公司中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并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优化,引入单层制治理结构,简化股权转让流程,为国企改革注入了新活力,特别是在吸收合并领域,这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公司治理选择。本文将分为上、下篇,从合并流程、税务处理等关键视角出发,就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吸收合并的法律路径及操作要点进行解读,并结合法条适用与典型案例,就内在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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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ESG)正在全球范围内引领新的潮流。2004年,ESG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报告《有心者胜》(Who Cares Wins)中被正式提出。此后,ESG获得了众多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注与支持。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与中证指数公司统计显示,截至2022年上半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中有31.34%的公司发布了ESG相关报告。与此同时,社会价值投资联盟(深圳)发布的《2022中国ESG发展创新白皮书》显示,截至2022年9月底,我国内地市场ESG主题基金总规模达2734.64亿元。尽管如此,不少观点仍然对ESG持有疑虑,担心公司成为社会慈善机构进而损及股东利益。鉴于此,ESG到底具有何种内涵、具体应当如何推进,仍需再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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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汇编:一、人民法院案例库:邓某强串通投标案;二、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三、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四、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五、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六、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七、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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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信托公司的数据资产信托业务还在探索创新阶段,数据资产信托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仍不完善,信托公司在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本文结合现有信托和数据法律法规体系,初步阐述了数据资产信托的概念和业务定位,对数据资产信托应用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提出几点思考,进一步探讨数据资产信托业务的实践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