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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各类资产市场景气度下降,各类基金、信托、资管产品损失、底层资产违约导致不能收回本金等情况多有发生,随之而来的金融产品投资于与资管机构的纠纷增多,笔者服务金融资管机构多年,近年来处理大量此类纠纷,导致金融机构要对普通投资者赔偿的原因,事实上还是围绕“募投管退”四个环节来审视管理人责任,“募”的环节出现问题较多,往往因为对普通投资者的金融产品销售,在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和风险提示义务、合规销售等方面没有做到,进而因此会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院明确的原则,金融产品“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卖者尽责的卖者不仅仅是产品的发行方,还包括三方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履行职责不到位,产品发行方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就针对金融产品销售环节的“卖者尽责”开展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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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公司登记办理流程的简化,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同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登记的事件频发。被冒名者往往因公司债务纠纷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登记引发的行政争议也逐渐高发。本文将从法律依据、错误登记的情形、审查标准等角度,对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在公司错误登记的相关法律问题上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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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Fi跟踪技术是一种通过移动设备发射的Wi-Fi 信号对数据进行识别和跟踪的技术,可检测设备在特定区域内的存在情况,并识别移动模式,因此可用于估算容量、分析人流或测量停留时间等。该技术在购物中心、博物馆、工作场所、公共区域、公共交通、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都有实际应用。然而,随着该技术的不当应用也会带来严重的隐私风险,使得个人信息泄露并且被滥用,因为它可能会在数据主体没有行动或不知情,或在没有适当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其行动进行跟踪。在实践中利用该技术或其规则漏洞而从事的违法违规活动也日益加剧。在未知的网络环境中,在没有保护的前提下连接Wi-Fi,将会触发该技术从而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窃取和滥用。任何人都有自由行动的权利,无论是公共行政部门或者是私营公司都无权跟踪利用。因此,为了更好地使用该技术,有必要明确其法律属性,结合实际情况,对于现实中所发生的问题进行有效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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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是企业日常商业活动中的常见行为。然而,若要通过投融资完美实现商业目标,并保证投融资活动平稳落地,无论是对投资方、融资方、并购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难题。下面我们将通过两个典型案例,简要探讨投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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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再次迈出了重要一步,进一步健全了个人信息保护治理体系,为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监管提供了明确指引。《办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审计义务,规范了审计流程和专业机构管理,细化了审计重点,推动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水平的提升。它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具体的合规审计要求,也加强了公众隐私保护的法律保障,有助于提升全社会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意识。《办法》已经于2024年5月2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4年第15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我们将通过以下几个问题对《办法》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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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春秋·尽数》“夫以汤止沸,沸愈不止,去其火,则止也。”釜底抽薪,从根本上认知问题并解决问题,才是对当事人最大的负责。诉讼常见情形为公司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公司无力偿还,股东未缴纳出资,债权人该如何维权?新《公司法》在制度设计上,从多方面提升和进一步加强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实操中,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仍然举步维艰,路漫漫其修远兮。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无论是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限及维护社会司法公正,社会正义等社会职责的角度出发,均应具备系统化思维与高远视野,从全局谋划债权人维权的路径,争取最高效地实现债权,以最少成本透支当事人的物质与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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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决定》明确指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加之,中央持续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清理各地不合法的返税和财政奖补政策。在此背景下,2024年下半年以来,各地爆发了多起灵活用工平台涉嫌虚开的案件,相较于空壳公司暴力虚开以及实体公司恶意虚开,由于部分灵活用工平台依托地方招商引资政策,且参与人众多,各参与人的主观认知和客观参与程度存在不同,在处理此类案件中,需要考虑到上述因素,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予以处理,才能实现刑法设立相关罪名的宗旨,同时实现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公平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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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哪吒之魔童闹海》(下称《哪吒 2》)凭借票房与口碑的双丰收,引发全民关注,或票房成绩,或制作水准,或精良剧情等等。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从业者,笔者目光则聚焦于影片背后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法律与文化的深度融合,不仅蕴含着深刻的文化价值,更涉及权利归属等重要法律层面。本文以该影片为实例,深入探讨影视作品商品化权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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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越来越多的60岁以上高龄投资者开始购买金融产品,以期实现养老资金的保本增值。然而,他们往往风险意识淡薄、金融知识匮乏,仅凭对金融产品销售人员的信任,或以往购买后成功兑付的经验等,就盲目购买了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若投资亏损,高龄投资者能否以“适当性义务”作为请求权基础,向金融机构索赔?本文将从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中探寻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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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作为商品的自然属性,单纯从名称自身上无法反映出商品的提供者的基本信息,即当某标志成为通用名称后,便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即不能具备商标的基本功能。另外,如果允许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将导致同行业的其他经营者无法正常使用该名称,必将损害同行业的其他经营者的进本权益,也相当于变向地给予某特定主体的一种行业垄断权利或者给予其行业垄断的便利。因此,《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了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