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香港保险的风险点解析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7-12-28 13:11:27 作者: 国际业务团队
摘要:近几年来,赴中国香港购买保险的内地人数呈现大幅上升趋势。与内地同类产品相比,香港的保险具有费率低、收益高、覆盖广三大特点,这是吸引内地投保人的最重要因素。但境外保单并非适合所有人,赴港买保险不偏听不盲从,从实际出发买合适保险。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团队将对香港保险的几大风险点进行解读与分析,以期对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一、免交遗产税的噱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如果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草案》第五条,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只有在中国注册的保险公司才能免交遗产税。
二、理赔款项和红利提取存在汇回风险
理赔方面,香港保险公司实行的是严进宽出政策,投保时核保较为严格,要如实申报自己的身体状况,在理赔时只要符合保险责任的审核较松。香港保单是全球性医疗住院险种,无论在国内或是国际都可以得到理赔,而且无论客户身处国内或是香港和国外,都可以不用回香港,得到国际理赔支票。
香港保险的理赔款项和红利提取,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1. 电汇:保险公司直接通过银联汇入内地投保人国内的银联卡账户,跨境汇款的手续费由内地投保人承担,而且电汇支付的是美金或港币,要兑换成人民币,还需要持单人/受益人亲自去银行做结汇;2. 保险公司直接寄有客户姓名的现金支票予客户,并去信确认。该支票可以存入任何一家香港本地的银行;3. 以中国银行北京总行汇票的方式,直接让客户持有汇票去任何一家中国银行网点兑换。但在香港、内地CRS正式启动,以及内地严查资本违规流出、外汇管制日趋严格的大环境下,交保费、拿分红、提理赔款等一系列程序难度均大为增加。
三、风险属人,保险法属地
根据《香港法例》第41章《保险公司条例》,任何在香港获授权的香港保险公司,在香港推介人寿保险均属合法,不论销售对象是香港本地人士,外国人士或中国内地人士。香港的法律是“签署地原则”,只有在香港境内签署的保单才会受到香港法律的保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4月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第一条明确提示“香港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险,需亲赴香港投保并签署相关保险合同。如在境内投保香港保单,则属于非法的“地下保单”,既不受内地法律保护,也不受香港法律保护。其次,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险适用香港地区法律。如果发生纠纷,投保人需按照香港地区的法律进行维权诉讼。与内地相比,香港法律诉讼费用较高,可能面临较高的时间和费用成本。除了法律诉讼之外,投保人也可选择向香港的保险索偿投诉局投诉与理赔索偿有关的纠纷,但该局目前可裁决的赔偿上限是100万港元,大额保单的赔偿纠纷无法通过该局裁决处理。
四、合同具体条款
香港保险产品条款使用繁体字,表述方式与内地不尽相同。投保人需认真阅读保险条款,避免因对条款理解不准确而引发合同纠纷。但有多少人买保险,是读懂保险条款之后做的决定?如果你还记得,境外保单投保时填写了许多表格、打很多勾勾叉叉吧?你确定一行一行都看了,并且都理解了么?那里面有关于疾病、健康、吸烟与否、家族病史的陈述和保证,关于职业的披露,关于资金来源合法性的阐述、关于反洗钱义务的承担、关于申报和信息披露的免责和确认,关于跨国司法援助的约定、以及如果涉及虚假陈述的潜在责任,你确定你都看到了、明白了、接受了?
香港的繁体字合同看起来费事,英文保险合同是更不易理解。保险合同从成立到运行,动辄几十年。这个过程中,家庭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投保人去世了怎么办?和受益人离婚了怎么办?受益人去世了怎么办?受益人的父母离婚了怎么办?受益人是否需要定期review?大陆和香港法关于离婚保单怎么分规定不同,两地的继承法也有天壤之别。
五、香港“最高诚信原则”与内地“如实告知原则”
香港保险法明确规定了“最高诚信原则”,该原则认为,关于投保事项的性质、与之相关的各种状况,均是投保人认知范围内的事实,除非投保人主动相告,否则保险公司不会知道有关事实,因此投保人应当以“最高诚信”为原则,向保险公司披露所有事实。在中国大陆,《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则规定了“如实告知原则”,即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例如一名内地投保人于2001年在香港投保了重疾险,在2012年确诊肺癌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调查时,发现投保人在1990-1993年有过静脉注射案例未向保险公司进行告知,保险公司认为上述事项对于承保有重大影响。最终拒赔并退还投保人保费4.2万元港币。也许很多人觉得,不就是打个点滴吗,有那么严重吗?在香港,有没有不是你自己判断,而是由保险公司判断。
其次,不可争议条款的差异。不管在香港还是内地,保险都有不可争议条款。但二者的差异却是很大的。在内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在香港,不可争议条款是人寿保单中常见的条款,通常指定只要保单生效一段时期(通常为期两年),即使保险公司其后发现保单持有人及/或被保人没有披露所知范围内任何对签发保单的重要事实,如果并无欺诈成分,则保险公司不可以就保单提出争议或抗辩。但欺诈如何界定?如果没有披露的资料对签发保险合约至关重要,则无论保险合约缮发多久,保险公司都可以提出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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