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脱困有道,企业破产重整专题系列之预重整程序的适用与指引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0-07-28 11:20:06  作者: 争议解决团队

引言:尽管各地已经复工复产,但是疫情小范围反复,让疫情带给商业的影响还是无法消弭。如何让企业摆脱困境,让企业从现状中寻找生机,破产重整是一个重要手段。为了推动破产重整更顺利进行,在破产启动到重整启动更好的衔接,九民纪要让“预重整”正式进入人们的视野。 预重整制度推动预重整制度与庭外重组制度、司法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于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预重整概念

预重整是在正式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前,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各方通过自愿平等协商有关债权调整和清偿、重整投资人权益分配及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内容的方案。最初“预重整”概念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13部委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研究建立预重整制度,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明确预重整制度属于破产重整制度的衔接制度。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其中“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中指出,“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正式的法律文件,但已有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始预重整制度及相关审判指引的实践。

二、预重整制度的优势

1.较好的效率优势

预重整作为一个有临时管理人主持的法定程序,较之其他庭外协商,其组织性和效率都会比较高。

与正式的重整程序相比,其还具有一定的灵活空间在,协商环境较好最重要的是,预重整中取得的重组成果在最终破产重整程序中可实现认可或一定的延伸,可以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

2.提高重组成功率

在过去的重整程序里,一旦协商不成就要面临重整失败的后果。部分地区规定,预重整期限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通过这一衔接程序,各方拥有更多机会彼此了解、洽谈,为正式重整程序提供更多支持。通过预重整程序,使得破产企业有时间与接触重整投资人,而且通过各方认可的预重整方案也能增强投资热的信心。

早在九民纪要之前,部分法院在处理比较复杂的破产重整案件中,就认可过“预重整”程序。【(2017)京01破9号之一】北京虹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法院认为预重整有利于及早开展企业拯救,缩短重整程序时间,也有利于压缩重整成本、提高重整质量。但当时的“预重整”只是一个概念模糊的重整前协商过程,而且也是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企业情况复杂需要前期清理,或需要招募投资人与各方开展多轮谈判等情况的重整案件认可了前置的工作成果。

三、预重整与司法重整申请程序的衔接

目前各地预重整程序的主导方分为两种,如温州等地是政府部门主导型,而北京、深圳等地是法院主导型。下文将以北京为例,进一步分析预重整程序和正式司法重整直接如何衔接。

1.预重整程序成果及应用

形成预重整方案,即在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自愿平等商业谈判拟定的有关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债务人治理和经营以及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内容的协议。如果预重整阶段招募到重整投资人且形成预重整方案,并征集了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进入重整阶段,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一般应当以预重整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内容没有实质变更,没有对债权人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表决意见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正式重整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直接以预重整方案为依据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本院和债权人会议。

2.预重整程序结果不并入正式重整的例外情况

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 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② 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权利人表决的,相应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前,临时管理人应当告知其前款规定的内容。

四、律师在预重整中的工作

1.临时管理人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临时管理人同管理人的选择方式,一般通过随机方式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对于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的重整案件,可以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除重整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成立金融机构的行政清理组,或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已经指定成立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的案件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所以已在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可以担任临时管理人,主持预重整程序。

2.作为债务人代理人介入预重整案件

律师可以作为债务人代理人介入预重整案件,对债务人企业的辅导,协助债务人向法院提供重整可行性及重整价值证明材料,协助债务人与各方就起草预重整工作方案提出建议,并且同时需求投资人,与投资人接洽、谈判。

3.作为债权人、投资人的代理人介入预重整案件

是否能够在预重整程序中达成有效的协议,是否能够直接过渡到正式重整程序中,都却少不了律师专业意见。债权人与投资人的权益在整个破产重整过程中都需要关注,对于即将投资的企业是否有投资价值,重整方案对于债权人是否是合理的,专业的尽职调查和风险把控就显得十分必要。

五、结语

通过预重整程序可以准确识别企业价值,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的资产,提高提速重整成功率,降低重整的成本与风险。让陷入困顿的企业能够抓住机会,通过债务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措施,让企业能够重生,实现自救。  

作者 |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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