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道惑︱公司控制权争夺系列之公司僵局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1-06-10 21:32:35 作者: 深圳办公室
网友提问:
现实中,因公司治理导致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使得公司之间因矛盾的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公司章程作出决议,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损害股东利益的状况发生。这样的公司僵局能否预防?出现这样的僵局该怎样处理?
答疑道惑:
一、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
1、自益性是形式公司僵局的重要原因
股东在发起设立公司时往往是追求同一利益组成的。这也体现着公司的人合性,此时,股东之间是非常的信任。随着公司的运营状况的好转,经营状况产生的可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等需要股东作出决策,这个时候股东可能会从自身的利益的出发,开始时的信任基础的局面将会被打破,共同利益的失衡会导致公司僵局的形成。
2、公司成立时基于人合或者资合设计的表决权和持股比例存在一定的缺陷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表决权的行使一定会与出资比例相挂钩。如果对于表决权的约定以及限制,一旦出现股东利益冲突时,非常容易形成公司僵局。创始人和投资人在股权的设计中对于51%、2/3等数字的认知,使得公司在后续的增资或者减资、分立或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章程等重大决议中出现僵持,股权在一开始设计时的漏洞容易导致僵局的形成。
3、股东对于公司的法律僵局防范风险认识不强
股东之间合作的基础为利益,股东在最开始的合作期间考虑的都是公司如何赚钱,对于公司亏损或者合作不成立时的风险并未预见,或者预见了但出于合作的前提,过多的讨论上述问题就会觉得非常不吉利。另外可能处于节省成本的考量,在成立之初并未有相关的专业人士对于股权架构进行设计,导致后续的公司僵局。
二、公司僵局的防患未然以及因时制宜
1、对于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表决权进行合理的设计
股东的股权份额与表决权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作出往往与表决权有关系,这就要求在股权设计时要有一定的考量:
(1)对于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不能规定全体一致通过方可形成决议,一旦出现股东意见不一致,容易形成公司僵局。
(2)对于决议的规定不可设计高于2/3表决权或公司章程规定更高的表决权,一旦后续需要融资、增资扩股或者股权转让时,比例过高,难以通过表决,形成公司僵局。
(3)如果股东会或董事会经过两次召集无法达到召开会议的条件或者说虽然能召开会议但无法达成决议时赋予某个股东或者懂事的最终决定权,去解决一般的表决事项,公司的重大事项仍然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来进行。
(4)在制定章程时考虑得再周全,还是有可能出现无法预料的事项。所以不论表决权如何进行分配,都规定一条如果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两次召集无法达到召开的条件或者虽可以召开会议但是无法达成决议时可以要求解散公司。这样为公司僵局提供一条出路,不至于使得出现公司僵局而想要解散公司时面临困境。
2、 设计股东的退出机制
在公司股东人合性基础丧失的情况下,让部分股东的退出或许能够更好地解决公司的困境,还可以使有经营能力的股东得到更好的机会。在公司章程的设计上对于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况下,任何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发布收购股权或者出让股权的请求,收到请求的股东应该在一定时间内作出表示,若过期未做表示,所收到的请求的股东按所持的股份比例受让或接受被收购。保障在公司僵局后,股东的顺利退出。
3、合理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程序设计
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出现股东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对于会议的通知有时会很难送达给股东或董事,或者通知后不参会的情况,为了防范矛盾下会议都达不到召开的情况,可以做相关的章程设计。
(1)章程中对于通知送达的方式可实行多样化的接收途径,规定常住地址、常用邮箱、常用联系方式等,均作为接收地址。会议通知一旦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则视为股东或董事收到了相关的通知,这样可以解决送达通知难的问题。
(2)章程中可以规定收到通知的股东若未按照相关的通知出席会议,也未按照规定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则视为弃权。但对于此规定要严格的限制,此规定的适用可用于公司僵局后的处理,详细的章程设定还需要股东以及专业人士进行商定。
总之,股东在考虑到设立公司的时候,也应充分估计经营风险以及经营僵局,在考虑“合”的问题上更应该考虑到“分”,“分”的设计其实也更能保证各个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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