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观察之十六丨再融资申报之中介机构审核注意事项初探(中篇)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1-10-21 21:17:51 作者: 证券业务团队
摘要:根据北交所《再融资规则》、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本所在再融资申报之中介机构审核注意事项初探(上篇)基础上,继续初探中介机构如何核查北交所再融资审核问询中可能重点涉及到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募投项目问题。
目录
引言
一、再融资问询回复之关联交易
1. 关联交易问询高频点
2.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3. 中介机构对于关联交易的答复方式
二、再融资问询回复之募投项目问题
1. 募投项目问询问题高频点
2.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3. 中介机构对于募投项目问题的答复方式
三、结语
引言:结合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定期发布的再融资反馈意见,初探再融资问询中的两项重点问题——关联交易、募投项目问题,分析监管部门高频关注点,分析未来北交所再融资事项中介机构核查注意事项,以期为中介机构提供参考。
一、再融资问询回复之关联交易
1. 关联交易问询高频点
根据证监会2021年下发的《关于请做好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电子”)被要求就其最近三年一期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29.73万元、38.78万元、9.32亿元和8.94亿元,且存在向关联方大额资金拆入、股权交易情况作补充说明。
福建电子就关联交易事项被主要问询如下:
北交所上市公司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核关注点,同样受制于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限制,鉴于关联交易并非完全的负面行为,实践中,针对关联交易的问询,中介机构应从关联交易的性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以及关联交易(含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等进行核查。
2.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中介机构对于上市公司再融资被问询事项进行核查,核查时应尊重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行为,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如存在关联交易的,就相关事项出具核查结论,并请上市公司就核查事项作充分信息披露。
中介机构对于证监会问询关注点进行核查的方式。实务中,中介机构通过不同方式来核查确认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如核查关联交易相关交易合同、制度、公司章程等文件资料,核查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文件,对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对评估机构进行访谈(如有必要的)等。通过核查,中介机构可以了解上市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原因、交易对方、内容、定价、交易流程等情况,综合判断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再融资过程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性质、关联交易是否具备合理性、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募投项目是否存在新增关联交易情况等,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关于主营业务关联交易情况的书面说明,上市公司出具关于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的说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中介机构对于关联交易问题的认定。通过核查,中介机构接下来需要对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上市规则所禁止的关联交易情形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结论,如2021年3月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关于《关于请做好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答复,中介机构就福建电子关联交易问题作出如下认定:
3. 中介机构对于关联交易的答复方式
就证监会对关联交易问题的问询高频点,中介机构核查后如何答复能够取得证监会的认可,避免再次被问询的赘余工作,这是中介机构价值的直接体现方式。实践中,通过公开渠道难以查询到中介机构对于委托人被问询高频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主要通过各上市公司、证监会公示信息等看到中介机构的概括性的核查程序、核查认定结论。个人认为,中介机构对于证监会问询关注问题的论证方式从上市公司的答复中可见一斑。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1)关联交易必要性、合理性的论证。中介机构论证关联交易必要性应从上市公司经营需要的角度,论证关联交易为必要发生的,且该关联交易未给上市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如关联方是当地唯一一家能够满足发行人产品需求的企业,关联交易能给企业整合优质资源,降低采购成本。此外需要对关联交易发生的实质性予以核查,如涉及采购的,核查是否真实入库并使用,如涉及销售的,核查客户是否真实收到货物,避免发生公司通过非必要的关联交易来虚增销售收入或利润的行为。如果条件允许,可单独就每一笔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的经营选择做出具体的说明,论证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影响。
关联交易必要性可与合理性一同论证,一般需要通过证明关联交易的价格为正常市场价格,可以引据相关会计数据说明关联交易金额在主营业务中的占比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构成、数值产生较大影响来论证。
(2)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论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不仅包含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其他的商业条款,如结算期、运输、仓储、质量检验、退换货,交易方式等也应当保持公允。一般来说,交易公允性的论证除运用专业的会计方法对定价依据进行解释外,法律角度论证来讲,可以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是否存在侵害投资者、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等情形。
2)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范性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北交所继续延用沪深所已有规则及认定标准,根据交易金额不同,关联交易分为仅需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和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仅需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关联自然人为30万元人民币以上,关联法人北交所与创业板、科创版、主板、中小板金额要求一致,均要求交易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对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要求不一致,具体如下图所示: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北交所同样未区分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对金额要求仍与现有上市板块规则保持一致,即交易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对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要求不一致,具体如下图所示:
中介机构对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核查,需要核查上市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是否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以及信息披露是否完整等方面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程序不规范的,建议上市公司完善公司内控制度、确保良好落地执行,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完整性进行监督,或加强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由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3)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经营的影响
中介机构就关联交易独立性问题的回复,参照公开渠道披露的上市公司对于证监会问询函的回复,可归纳为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多方面论证独立性问题。具体表述为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业务流程和办公经营场所就公司的业务独立性进行论述;公司拥有的资产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依赖,就公司财务、人员、机构独立性进行论证;公司拥有独立于股东的采购和销售系统、生产系统及配套设施,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等占比小,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对关联方依赖的情形,就公司的资产独立性进行论证。
二、再融资问询回复之募投项目问题
1. 募投项目问题问询高频点
证监会就募投项目问题的关注分为几大板块——对前次募投情况的关注、对环评的关注、对募投用地的关注、对募投实施主体的关注、对募集资金投向房地产的关注、对资质或许可的关注、对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关注、对补流比例的关注。就具体关注事项来讲,每个板块的关注问题根据板块特殊性不完全一致,本文仅就常见的几项问询事项作一定初步探究。
根据证监会2021年下发的《关于请做好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申请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天赐”)募投项目问题问询高频点一览:
募投项目设置的目的是证监会作为监管机构,间接替投资者行使的知情权的方式。北交所上市公司对于募投项目的审核关注事项主要体现为募投项目实施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募投项目相关审批、审查及备案等程序的进展、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实践中,针对募投项目问题的问询,中介机构应从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投资行为是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通过新设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就其他股东实力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属于关联方、双方出资比例、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后发行人是否拥有控制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等方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中介机构核查上市公司再融资涉及的募投项目问题,核查时应基于谨慎原则就相关事项一一核查并就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有必要的需要求上市公司就核查事项进行公开信息披露。
中介机构对于证监会问询关注点进行核查的方式。基本同上文中介机构核查关联交易的核查方式。实务中,中介机构通过查阅前次募集资金鉴证报告,访谈发行人管理层,查阅行业网站、搜索引擎、发行人定期报告、竞争对手公告信息,查阅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及各在产项目的产能资料,查阅募投项目所在地政府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别情况下还需要中介机构咨询相应主管部门对于募投项目行业的具体要求等方式,来了解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变更原因、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上市公司竞争地位及竞争优劣势,综合分析上市公司报告期内本次新增募投项目的合理性及相关风险。
中介机构对于关联交易问题的认定。如2021年3月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请做好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申请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报告,中介机构就广州天赐关联交易问题作出如下认定:
3. 中介机构对于募投项目问题的答复方式
1)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合理性
中介机构论证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以从介绍上市公司未来的运营发展方向,募投项目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来发展规划的匹配度,与行业平均水平对比说明此次募投项目对于公司未来发展的助益等方面进行说明。论证募投项目实施可行性方面,可通过项目具体情况,包括项目背景、拟投资金、预期进度、风险把控与补救措施等进行论证。
2)募投项目相关审批、审查及备案等程序的进展
中介机构需要对募投项目涉及的程序性问题给予关注,要求上市公司如实披露项目进展情况、施工许可证审批、环保审批情况,项目进度阶段安排等,对于尚未获得的备案、审批,应解释说明原因,必要时可就项目是否能顺利进行,是否存在妨碍项目施行的实质障碍进行论证。
3)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要求发行人原则上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投资于产能过剩行业(过剩行业的认定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或投资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如涉及特殊政策允许投资上述行业的,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有权机关对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特殊政策的说明。
中介机构论证此项问题,需要参考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文件内容,尽量引据多份项目所在地对于此类产业的政策文件,充分论证募投项目是否满足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取得了项目核准的批复、环境评批复等,同时论证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要求。
4)募投项目是否属于新增关联交易
中介机构就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问题,应当就此事项作如实说明。实务中,中介机构一般会通过尽职调查的方式,核查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依据,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事项,通过核查论证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问题是否对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就新增关联交易进行承诺。
三、结语
北交所上市公司未来再融资审核,必定会对关联交易和募投项目问题进行重点关注,作为中介机构应当就应对前述问题的问询做好充分准备,在充分尊重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就相关事项作充分核查、一一论证、发表意见,确保上市公司在未来再融资审核中能够一举通过证监会的监管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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