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六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简析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11-07 22:21:17  作者: 王咏静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成立受贿罪相对应,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予以惩治。除行为主体不同以外,本罪与其他贿赂类犯罪构成要件相同,且数额标准参照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标准执行。本罪是企业高发犯罪,多见于高管、后勤、采购等部门,典型表现形式为商业贿赂。为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可以通过建立合规体系予以防范。本文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的简要分析。

一、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中,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量刑做出了相关规定。

二、罪状

成立本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必备要件:

1.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需要从实质上而非形式上进行判断,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上述主体范围内;而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则不属于本罪主体。

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负责、主管或参与某项工作的职权及其形成的便利条件,包括利用与自己有隶属或制约关系的人员的便利。若行为人非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不构成本罪。

3.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意见》有关规定,“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为准。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本罪论处。

4. 为他人谋取利益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某种利益,包括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即使行为人未实际谋利,但如果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以及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也属于为他人谋利。

5. 数额较大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为受贿罪、贪污罪“数额较大”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即六万元。

三、法定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对本罪设置三档量刑幅度,刑罚更为严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根据数额和情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贪污或受贿“数额较大”的数额为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数额巨大”的数额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为六万元,“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为一百万元。但由于《解释》为2016年发布实施,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未及时做出相应修改,因此目前无法确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起点。

同时结合《解释》第一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包括:

① 多次索贿的;
②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③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④ 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⑤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区分

1. 罪与非罪

首先,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要受贿的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六万元入罪标准。其次,考虑收受财物的依据,如果是作为行为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对价,当然构成犯罪;如果是自己的劳务所得,或者是正常赠与,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则属合法。

2. 此罪彼罪

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等其他贿赂类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主体的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内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五、常见表现形式:商业贿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为商业贿赂,如个人在商业往来中收取回扣或者接受交易相对方的旅游报销、会员卡等。商业贿赂多发于行政管理、后勤、销售、采购等部门,从短期看可能影响企业盈利状况,从长期看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意见》对几种常见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规定,包括医疗机构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的人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负责招投标、采购等事项的人员索取或收受财物等。

对于企业而言,防范商业贿赂这种内部腐败行为,需要从文化、制度等层面进行,运用企业内部合规部门或聘请外部专业律师人员,建立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通过举报或调查减少、及时发现商业贿赂行为,进而挽回或减轻损失,保护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咏静

王咏静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先)刑事辩护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咏静

手机:13911016103
邮箱:wangyongjing@dtlawyers.com.cn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行业研究
更多
  • 《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
    绿法联盟研究院基于对整体不良资产行业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制了《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希望能够对行业带来指导,也能体现不良资产行业本身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作为编制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支持单位,并在外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共同打造的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之一。2017年,绿法(国际)联盟(GLGA)成功发布了其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的首份研究成果,即《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该研究课题的第二份研究成果。
  •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更多
  • [12/08]创新与信心:律所管理的未来——道可特2024行业论坛
    世界格局加速变迁,各行业生态持续重塑,法律行业亦置身变革潮头,面临各种考验:如何在饱和市场中“活下来”?行业信心从何而来?创新同质化,下一步怎么走?国际化之路还要坚持吗?如何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协同向上?重塑思考,破题解卷。12月8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办方,携手专业服务机构与八所高校,带来一场关于“创新”与“信心”的行业论坛。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