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如何理解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
来源: 道可特济南办公室 时间: 2022-11-08 21:53:07 作者: 王伟、汪新泰
【前言】
目前我国构建的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依据主要由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自2012年2月1日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自2012年4月1日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组成,其中特许人想要放开招商,吸引加盟商广泛加盟,就不得不对加盟商进行“信息披露”。特许人不进行“信息披露”可能触碰到行政处罚的红线,而“信息披露”不当也可能会造成特许人商业秘密的泄露,通过文章解析,带大家了解什么是“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应当做到什么样的程度,做不到“信息披露”会面临什么风险。
【典型案例】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市监处〔2020〕48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信息披露工作。
当事人未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致使未能对部分被特许人进行书面信息披露。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证据二,宁波市商务局案件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同时证明当事人未在工商登记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未按要求信息披露。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变更备案截屏,当事人工商登记信息变更资料,当事人提供的被特许人名单和信息披露回执,证明当事人未在工商登记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的违法事实,同时证明当事人未及时向部分被特许人予以书面信息披露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对部分被特许人予以信息披露,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商业特许经2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信息披露行为。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评析】
首先,“信息披露”这一概念的提出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旨在让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经营体系有更深入和全面的了解,避免因一时冲动、缺乏认知而白白付出金钱;另一方面,对特许人来讲,信息披露是对被特许人进行自身经营能力的展示,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互为表里,形成更完整的开放加盟体系,也更利于成单量的增加,是大规模铺开加盟网格不可避免的重要步骤。
其次,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包含以下几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设施设备的种类等。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选址、装修装潢、店面管理、广告促销、产品配置等。
2.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的责任划分。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资料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包括被特许人实际的投资额、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等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签订其他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特许人需要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上述信息;
最后,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记得与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被特许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王伟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公司业务
手机:13953103647
邮箱:wangwei@dtlawyers.com.cn
汪新泰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
手机:18340086763
邮箱:wangxintai@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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