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六十七: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简析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12-09 21:38:49  作者: 王咏静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合同诈骗罪是企业及企业家高发刑事风险,常见于贸易、金融、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理财、收藏等行业之中。一方面,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如未进行全面审查,可能因合同诈骗受损,影响企业存续发展;另一方面,如企业出现违约,债权人可能以合同诈骗罪进行控告,导致企业与高管陷入刑事纠纷,严重者甚至身陷囹圄。为防范被合同诈骗,以及避免自身行为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有必要对本罪的定罪量刑规则予以了解。

一、罪名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保护的对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权。

二、罪状

1. 客观构造

合同诈骗行为的本质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处分财产。其基本构造依照以下先后顺序进行:

① 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诈骗首先需要有合同的存在,从实质上理解应限于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合同信用,反映市场交易内容的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② 存在欺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两类欺骗行为。
③ 被骗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
④ 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处分行为指转移财产占有或者免除债务的行为。
⑤ 行为人取得财产:包括占有被害人的财产或被减少、免除债务。
⑥ 被害人财产损失:适用具体损失说。

2. 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往往也是法庭辩论时的焦点问题。行为目的属于主观心理内容,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之外,公检法机关只能依靠外在客观证据和事实推断其主观目的,因此实务中证明非法占有目的较为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制定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情形曾做出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一直参照适用本条,但该解释现已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新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未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则做出相关规定。

根据理论和实务案例,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① 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② 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③ 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④ 考察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⑤ 考察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3. 具体情形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以下五种合同诈骗的具体情形,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

①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②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③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④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⑤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法定刑

《刑法》第224条将合同诈骗分为三档法定量刑幅度,分别为:

①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九条规定,合同诈骗案数额较大的数额标准为二万元。

但是《立案追诉标准(二)》未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以及其他严重情节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标准,部分省份的高级法院出台有地方性规定,如北京市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为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为50万元;上海市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100万元,各地方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大多在10万或20万元。

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四、罪与非罪

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易区分,尤其是在出现合同违约、债务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以刑事手段达到挽回损失的目的,但民事纠纷与合同诈骗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完全不同,因此需要对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进行严格区分,避免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区分二者的关键,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二是客观上行为人是否存在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行为。

在一般民事违约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根据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进行判断。但是在合同欺诈的情况下,由于同样存在以欺骗行为骗取财产的行为,因此对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较难区分。

区分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首先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合同欺诈行为旨在谋取一定利益,应承担缔约过失或违约等民事责任,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是欺骗的内容不同,合同欺诈是以合同约定内容为主,有民事内容的存在,而合同诈骗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能力或行为,只是利用合同整体骗取他人财物;最后是两者的社会危害程序不同,合同诈骗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明显大于合同欺诈,民事欺诈行为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行为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

五、此罪与彼罪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不同罪名,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高于诈骗罪,因此实务中辩护人往往会以合同诈骗罪进行罪名辩护。在进行区分适用时,首先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是否订立合同、是否实施与合同相关的行为、合同在诈骗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两罪名属于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如果同时成立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应当以特别法合同诈骗罪名定罪处罚。

同时,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也存在竞合。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都属于特别法,各自有独特的构成要件,如果一个诈骗行为同时触犯以上两种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六、总结

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合同诈骗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相对较为常见的刑事风险。不仅包括企业因在签订业务合同前未对合同相对方进行尽职调查,导致被其他人合同诈骗,产生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因缺乏刑事风险防控机制,导致出现合同纠纷时被刑事追诉,陷入刑事纠纷后企业负责人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这对企业发展的打击更大。为管控被合同诈骗罪追诉的风险,建议通过“先辩护”指导和开展业务活动,并建立企业合规机制,增强刑事风险防控能力。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咏静

王咏静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先)刑事辩护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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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wangyongji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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