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投资过程中知识产权尽调及管理的重要性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12-12 21:41:15  作者: 道可特律所

邓小平曾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当今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科技发展成为了重要的助推剂,生产模式、商业模式、流通模式都随着科技的进步而日新月异。随着中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日益重视,以及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中重要性的日渐凸显,资本力量十分重视投资对象的科技实力,在投融资过程中亦仔细考察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笔者曾深入参与多次高科技产业的投前知识产权尽调工作,本文尝试结合笔者相关经验,探讨投资过程中知识产权尽调及管理的重要性。

一、难题

目前中国新创立的高科技企业存在大量“先科研、再创业”的现象,创办高科技企业的团队中不乏高级研发人员的身影。而这些研发人员通常具备以下特点:他们或是以往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基金委课题或者各高校、研究院的科研人员,试图通过创办企业实现从“科学家”到“企业家”的转变;或是曾经在其他高科技企业任职的研发人员,他们具有长期在某一专业领域的研发经验,尝试凭借一技之长自立门户。

许多新创立的高科技企业在早期发展阶段都试图引入外部投资,吸引资本的重要因素正是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初始团队的这种既往身份,易导致其与原雇主、原任职单位在企业核心知识产权归属方面的冲突,从而引发投资者对新创立企业核心资产的疑虑。

投资者对被投企业知识产权状况的关注点包括:(1)被投企业的知识产权来源是否合法;(2)被投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属是否稳定。这点的关键在于,被投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研发人员在原雇主或既往工作单位的职务发明或职务作品;是否存在研发人员侵犯原雇主或既往工作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形;被投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属是否明晰、稳定,是否存在未来丧失其知识产权的经营风险。

造成上述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

① 研发人员对知识产权的权属认识不清,将本属于原雇主或既往工作单位的知识产权直接用于新创立企业的生产经营;
② 部分科研人员产业化心切,规避原雇主或既往工作单位关于产业化的相关规定,将其科研成果移转至新设立的企业名下;
③ 部分投资机构为了抢项目、做宣传,抱着“做出来再说”的心态,变向鼓励企业“带病”发展。

企业进行资本运作,使资本不断渗透到企业的再生产中,从而实现资本增值,这也是投资行为的本意。但单纯地追求利润或盲目地追逐短利,都会导致资本的无序流动,不一定符合国家政策的引导方向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研发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单薄,不尊重原雇主或既往工作单位的研发投入和转化政策,私持“拿来主义”,侵犯原雇主或既往工作单位的知识产权,甚至是“鹊巢鸠占”,将之剽窃。这样一方面造成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上升,投资失败概率增加,最终造成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忽视了原雇主或既往工作单位在前期基础研究阶段的大量投入以及应得的基本权益,使得企业研发热情受挫。

二、破局

如前所述,被投企业的知识产权如果出现争议,投资风险将成倍上升。出于避险意识,投资人须加强投前尽调,强化对被投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破解前述难题的方案如下:

加强投资人及被投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主动排查所持知识产权,明晰其归属,确保授权链条完备、有效,及时排除潜在纠纷的知产“地雷”。同时,对于新创立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但归属于原雇主或既往工作单位的知识产权,新创立企业应尽可能通过许可或转让形式取得其使用权,降低未来经营及融资过程中的涉诉风险。

推进研发成果产业转化。目前已有许多高校和科研机构出台了各自的科研成果产业化政策,在此基础上,如若由科技、教育、工信等权威部门联合制定有关成果转化的规则条例,那么有望实现自上而下的规范管理。同时证监部门也应就研发成果资本化的各种前置要求进行衔接匹配,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完整的路径指导。

引入外部律师团队。在整个投资过程中,投资人及被投企业均可积极引入外部律师团队,针对其知识产权现状、知识产权布局进行调研,及时发现管理漏洞,及时规避纠纷风险,及时修正研发方向,逐步建立与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注:本文在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7月/8月双月号首次出版
来源于商法CBLJ ,作者吴一兴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吴一兴

吴一兴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互联网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吴一兴

手机:18614066177
邮箱:wuyixi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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