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七十: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简析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12-20 22:31:14  作者: 王咏静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敲诈勒索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犯罪,其行为方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或威胁、非暴力要挟等手段,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进而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强行索取财物,如果被害人已经交付财物或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的则认定为既遂。实务中罪与非罪的难点是与“过度维权行为”的区分。本文是对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规则的简要分析。

一、罪名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该罪的定罪量刑规则做出了基本规定。

二、罪状

1. 非法占有目的

敲诈勒索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分“有因型”“无因型”两种进行分析。对于“无因型”勒索行为,由于不存在客观权利基础,因此较为容易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对于“有因型”勒索行为,则需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判断,主观上看行为人是否认为自身诉求存在正当权利来源,客观上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现实的或实体法上的权利依据,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进行判断。

2. 敲诈勒索行为

1)采用暴力、威胁、要挟等手段

暴力、威胁或要挟指的是敲诈手段,暴力或暴力威胁是通过对人身实施暴力伤害、杀害、加害、拘禁为内容,恐吓受害人;非暴力要挟是指以毁财、毁人声誉、揭发犯罪或隐私为内容,恐吓受害人。通过上述以恶害相告知的手段,实现敲诈目的。

2)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敲诈手段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只需要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程度即可。

3)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索取财物

敲诈勒索行为应当是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并且被害人基于这种恐惧心理交付财物。如果被害人不是基于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其他心理状态交付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

4)既遂和未遂

因敲诈勒索罪是侵犯财产型犯罪,因此判断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交付财物或犯罪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标准,即行为人实际取得的数额作为既遂数额。如被害人已按犯罪人的要求将财物交付于特定的地点或人,但犯罪人尚未前往取得就被抓获的,由于被害人是按犯罪人指定的地点或人进行交付,故仍应视为犯罪人可以实际取得该财物,应认定为既遂。但对于被害人事先报警,公安机关已经布控,只待犯罪人前往指定地点取钱即将其抓获的,由于被害人并未真正交付财物,犯罪人也不会实际取得财物,应认定为未遂。

三、法定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敲诈勒索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上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分别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根据《敲诈勒索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

根据《敲诈勒索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数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① 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 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③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④ 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⑤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⑥ 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⑦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数额标准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区分

1. 罪与非罪

对于“过度维权”行为,由于可能出现高额索赔或采取不合法手段索赔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容易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笔者认为,由于“过度维权”中存在真实权利纠纷,即使行为人提出索赔的数额巨大,但仍然是基于民事争议而提出,因而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当然,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手段不合法的,可以以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其他罪名进行处罚。

2. 此罪与彼罪

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都可能使用暴力索要财物,区分两罪名的关键在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索取财物。对于抢劫罪,具有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的“双当场性”。而对于敲诈勒索罪,如果当场使用暴力,则只能事后取得财物;如果当场取得财物,则只能使用非暴力要挟,总之敲诈勒索罪中使用暴力和取得财物不能同时发生。

2)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被害人处分财物是否自愿。诈骗罪中,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人受骗而自愿地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是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咏静

王咏静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道可特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先)刑事辩护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咏静

手机:13911016103
邮箱:wangyongji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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