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观点 | 私募经营异常系列之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的预防措施及合规建议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3-01-10 22:03:22 作者: 上海办公室
引言:私募基金,作为连接资金配置和资产投资的一项工具,在全球市场力量融合带来的重大转变下,私募股权业务也面临着重大挑战。近年来,道可特持续深耕于私募领域,发布了一系列私募产品白皮书,坚持多角度多维度专业化研究,持续关注业务前沿。今日回顾启新思,长风破浪会有时。
摘要:随着私募基金管理人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私募基金监管力度逐渐增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不断升级对存在经营异常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措施。基于此,PE之道推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系列”,结合当前监管要求及工作经验解读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的相关监管规定、情形认定,总结经营异常的原因及整改措施,并给出我们的合规建议。
本文是该系列的第三期,我们将结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的情形提出预防处理的建议,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经营提出合规建议。
一、私募登记备案事宜——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为基础
申请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以及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是造成异常经营情形的原因之一。同时,证监会和各地证监会及中基协公示的涉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处罚事宜中也不乏因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或申请基金备案时候提供了虚假信息材料或无法保证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而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纪律处分的案例。
基于此,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合规经营的基础,不可忽视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重要性。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安排专人定期维护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从业人员管理平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这三个系统的信息报送及信息更新工作。
二、募集行为——非公开宣传、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是关键
截至目前,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及中基协公示的行政监管案例中,“公开宣传和不当宣传推介”以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占据较大的比例,这也是协会将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纳入经营异常管理的重要原因。公开宣传主要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通过广播、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媒介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公然违背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的要求。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仍对其进行基金销售的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基金募集时,应严格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基协公示的已经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之前应首先进行特定对象的确定程序,即可以通过制作调查问卷等形式确认、锁定特定的合格投资者,然后再针对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基金的宣传、推介。实践中,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会忽略此环节,特别是直接采用互联网等线上宣传推介方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以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微信公众号、公司官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群发、传播等公开方式进行基金的宣传、推介,这将触及“不得公开募集”的红线,从而造成被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甚至列入经营异常机构。
而对于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来说,私募机构应严格遵循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核查该机构投资者最新一期的审计报告或者财务报表以核查该机构投资者是否符合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要求,同时该机构投资者须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而言,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核查自然人投资人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以查验该自然人投资人是否符合持有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可包括银行存款证明,信托计划、公募基金、理财产品、私募基金等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收入证明可包括最近三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收入流水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同时该自然人投资者须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穿透合格投资者的情形,对于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除其本身属于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或属于依法设立并在中基协备案的投资计划、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之外,私募机构需要穿透核查该合伙企业、契约实体并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对于穿透核查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根据《私募股权、创业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的相关规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应关注注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涉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关注穿透后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即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在合伙企业自身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的前提下,二级投资者也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对合伙企业出资应不低于100万。对于投资者人数的合并计算,基金管理人应在AMBERS系统关于“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出资情况且穿透后最终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50人(合伙企业本身不计入投资者数量)。
三、日常管理——专业化经营要牢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的专业化是其日常管理中较为重要的标准。尤其是如果存在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业务的情形,将是被监管机构重点关注。通常对于专业化经营的要求,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本身外,其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兼营其他非私募基金相关业务也会被重点关注。
基于此,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营业务应清晰、明确,剥离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时兼营自有资金投资业务的,要制定并有效执行相关内控制度,确保私募基金财产和管理人自有资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而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出资人及关联方从事或兼营前述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的话,管理人还应关注其与该主体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已经制定并有效执行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防范的相关内控制度,防范自融或利益输送的相关问题,对于应当履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充分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结语
本期我们主要从私募登记备案、募集行为以及专业化经营三个造成经营异常的情形进行梳理,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经营给出我们的预防措施和合规建议,希望私募基金管理人关注该等事项,合规运营,做好预防。
来源于PE之道 ,作者乔兆姝、白艳艳
律师简介
乔兆姝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总部管委会委员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管委会委员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金融业务、投资并购、企业改制重组、私募投资资金
邮箱:qiaozhaoshu@dtlawyers.com.cn
白艳艳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股权投资、并购与重组、私募基金、争议解决
邮箱:baiyanyan@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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