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试析股东资格“名实分离”问题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3-02-22 23:46:50  作者: 道可特律所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如因股东出资义务、股东相关权利的行使、股权转让和股东会相关决议等问题发生争议时,认定民事主体的股东资格是裁判者首要考虑的问题。股东资格的认定,对某一民事主体是否能成为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都具有确定性的指引作用。本文拟从平衡各方权利人合法利益的角度,以理论为基础,从实践出发,试析股东资格“名实分离”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工商登记的股东就是实际出资人或者依法继受股权的人,此时名实相符。但在现实中,名实分离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非正常情况绝大多数都属于隐名股东的情形。当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隐名股东的内涵没有进行有效地界定,相关方面对隐名股东的定义也有各自的看法。但是,核心还是指在公司的成立或者经营过程中,虽然采用某一方式注入了一定资本到公司,但在公司相关的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中却没名字的那部分人,属于股权代持的范畴。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对于隐名股东的内涵,应包含如下这几种情况:

① 由于某种或者某些原因出现隐名股东,而且这些原因不能违背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禁止性;
②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隐名投资协议,这种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者书面的;
③ 隐名股东是出资人;
④ 在公司相关股东界定明文中,不显示隐名股东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称。

实践案例中隐名股东选择隐名的原因非常繁杂,但主要原因还是投资主体的趋利性,是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对于投资主体的限制或者基于其他考量而采取的一种投资方式。例如:出于对身份、经济状况、信息安全等各种情况的考虑,出资人往往会采用隐名的方式出资;为了规避为第三人垫资的义务;隐名股东自身的障碍(如金融机构股东资质、外商投资政策限制、竞业禁止限制)。除此之外,不少隐名股东还可能为规避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选择与他人签订代持股协议,如规避有关公司股东人数、关联交易、对某些投资领域的限制等等。社会经济发展对隐名出资的产生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隐名出资也通过吸收社会的闲置资金,使公司的资本运作更加充实,从而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但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常见的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涉及公司外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与第三人的法律纠纷;二是公司内部法律风险,主要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权利义务的分配。特别是对于隐名股东而言,其中隐患最大的就是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对于隐名股东而言,如果显名股东做出不利于实际出资人的公司行为,如股权被恶意转让,即使双方之间签订了隐名投资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讲,该行为仍然是有效的。而实际出资人要想获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确权之诉。如果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不被法院认可,则只能按照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在法院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案件中,相关法律或者指导性意见因内容的缺失或者不明确,导致其在指导审判实践的过程中,难以发挥预期的效果。且由于各级法院在制定相关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时,相关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以及指导性意见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相关司法审判的法律效力难以得到保证,并且由于各地人民法院认定相关问题存在差异,导致相关的资格认定问题的判决会存在不同结果,甚至是矛盾的结果。因代持股权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当显名股东出现对外负债时,显名股东的债权人有权基于股权登记的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代持股权司法保全或强制执行。并且从目前的司法判例看来,在隐名股东的财产权与债权人的诉讼权利之间,法院更倾向于保护显名股东债权人的权益。

综上,采取隐名投资方式,对隐名股东而言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及时合法规范地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才是防范风险的最佳方法。如因实际需要,确实需要隐名投资的,实际出资人应慎重选择显名股东,做好资信调查,并签订书面的委托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应保留好出资凭证,并尽量参与企业的决策与经营管理,防止不被确认的风险。实际出资人应明确与隐名股东之间每一笔转账的目的和实际用途是否用于购买公司股权。

除了公司内部的规范和完善,政府行政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规定和指引,统一操作程序,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注:本文在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2022年11月号首次出版

作者简介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喻红

喻红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控告、刑事辩护、征地拆迁、家族财富传承等领域,同时深耕土地一级市场法律服务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喻红

邮箱:yuhong@dtlawyers.com.cn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行业研究
更多
  •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目前市场上首份以法律健康为导向和评判标准的、研究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健康度的指数报告,是第一份由第三方机构推出的带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指数报告,是研究、评价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一个全新视角与一项创新性举措。报告对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健康度做了全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解读;报告以动态发展的数据库为支撑,在绿法(国际)联盟(GLGA)的协调下与相关监管部门、治理机构、重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形成互动机制,围绕央企(A股)上市公司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努力推出对认识央企(A股)上市公司、推进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 《全国私募基金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本次报告的目的为以私募基金行业指数的形式提供关于立法、监管、司法的洞见。绿法联盟作为首个以法律为核心要素,以研究院为依托,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国际化为视野的法律跨界联盟,一直关注立法、监管、司法将以何种方式影响私募行业。时至今日,私募基金的体量已经发展至可以和公募基金等量齐观,其发展不得不称之为迅猛。但是,私募基金高歌猛进的同时也繁芜丛杂,自2016年始,监管、立法层对私募基金更加关注,故此尝试编纂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以量化考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风险方面的变化。以期以史鉴今,为未来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一点洞见。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更多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
  • [12/23]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论坛暨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第一家分所落子海河之滨;同年,是为“企业合规元年”。2023年,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既满五周年;同年,是为“企业合规深化年”。五载时光,道可特天津办公室已在津城熠熠生辉,合规热潮也已波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必由之路,成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的法治密码。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