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股权收购法律要点及税务提示(下)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8-21 22:42:08 作者: 张丹丹
8月7日,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这不仅是其企业战略调整的信号,更是行业对股权收购法律与税务考量的一次集体审视。在资本市场的广阔舞台上,股权收购无疑是企业扩张与资源整合的重要手段,而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和企业需求的日益复杂,对股权收购的法律分析和税务策略进行深入探讨,对于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效益最大化则显得尤为重要。以此为背景,本文将分为上、下篇,分别从(上篇)股权收购法律要点、(下篇)股权收购税务提示角度,深入剖析股权收购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法律要点,探讨税务处理中的关键问题,为企业提供全面而细致的实务指导。
研究丨股权收购法律要点及税务提示(上)
股权收购税务提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股权收购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1.收购企业的税务处理
(1)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当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时,虽然财税〔2009〕59号文件未明确规定应确认所涉及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因此收购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进行支付的,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
由于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无论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均是按公允价值支付的,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收购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2.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
(1)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在股权收购过程中,被收购企业股东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而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和非股权,其实质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即先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然后再以转让收入购买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因此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处理
由于被收购企业股东确认了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对其取得的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均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规定,在对股权收购业务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③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该比例由75%修改为50%。] ,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在此种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转让方取得的受让方股权的计税基础和受让方取得标的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都以标的企业股权的原有计税计出确定,受让方和标的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这就意味着,非股权支付需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的计税基础,而股权支付则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得失。
1.收购企业的税务处理
(1)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收购企业支付非股权对价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同前面所述一般性处理规定。即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无论是一般性处理还是特殊性处理,凡收购企业支付对价涉及非股权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均应按税法规定确认其转让所得或损失。即对股权收购方而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应该直接按照其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计算。
(2)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
根据前述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
(1)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被收购企业股东可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这里应注意,如果被收购企业股东除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外,还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式如下: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确定
虽然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在涉及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但未明确应如何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所得税对等理论,被收购企业股东应以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计税基础加上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作为取得的股权支付额和非股权支付额的计税基础。其中,非股权支付额的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所以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计税基础加上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减去非股权支付的公允价值。
面对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企业在规划股权收购策略时,必须综合考量市场动态、法律合规性以及风险管理。我们建议企业在进行股权收购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专业法律顾问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展望未来,股权收购将继续作为企业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每一次股权收购都是一场精心策划的商业博弈,充满了不确定性和风险。因此,企业在把握机遇的同时,更应注重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保持敏锐的市场洞察力,遵循审慎的法律原则,充分考虑法律框架内的合规性,同时在税务筹划上寻求专业意见,以实现交易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价值增长。
作者简介
张丹丹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公司股权治理、争议解决、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及上市业务
邮箱:zhangdandan@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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