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行贿罪”裁判要旨汇编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9-06 23:14:12 作者: 高昌勃、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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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胡某松行贿案
——行贿罪中被索贿情节的认定
(一)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胡某松为姚某军购买一辆帕萨特轿车,是否构成被索贿。购买帕萨特汽车虽系姚某军主动提出,但姚某军未对胡某松形成心理强制,胡某松也并非被迫给付财物。当姚某军提出明确要求时,胡某松为了维护现有关系和取得预期利益而积极回应、欣然接受,可见其主观上是自愿为姚某军购买汽车的。综合全案来判断,在长时间的、多次的行受贿过程中,胡某松与姚某军双方形成了稳定的利益输送关系,不符合被索贿的实质要件。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二)裁判要旨
行受贿双方形成长期权钱交易关系,受贿人向行贿人主动提出给付财物的要求,行贿人积极回应、投其所好,未受到心理强制而被迫行贿的,不属于被索贿。
(三)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
一审: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21)晋0303刑初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2年4月8日)
二审: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3刑终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22年6月24日)
二、王某辉行贿案
——受贿人在案发前退还行贿人赃款赃物的价值超出行贿数额的追缴
(一)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受贿人在案发前退还行贿人赃款赃物的价值超出行贿数额,应如何追缴。在本案中,仇某江将受贿房产、车位退还被告人王某辉,涉案房产、车位在案发前由第三人合法取得,不宜继续追缴房产、车位,可向王某辉追缴等值现金。仇某江通过特定关系人赵某收受王某辉150万元,以代建工程名义收受王某辉190.1192万元,仇某江退还王某辉500万元含340万余元本金及后续获利,均应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并予以追缴,以避免行贿人从犯罪中直接获利。一审判令向王某辉追缴数额有误,依法应予改判。故二审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二)裁判要旨
受贿人在案发前退还行贿人赃款赃物的价值超出行贿数额,经审查确认属于受贿款物所生孳息,应一并向行贿人追缴后上缴国库,避免行贿人从犯罪中获利。
(三)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第389条第1款
一审: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6刑初224号刑事判决(2023年4月18日)
二审: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1刑终318号刑事判决(2023年11月30日)
三、高某梅行贿案
——如何准确认定利用行贿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数额
(一)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高某梅在经济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巨额财物,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高某梅通过行贿手段,在承销费率、综合成本明显高于已承接定融业务的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数倍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请托熊某某利用职权提前终止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某城投公司的定融业务,擅自将定融业务交给其承接,非法获得了巨额利润。在对高某梅的承销费进行审计时,已将业务成本等合理费用予以扣除,法院判决认定其从城投公司承销定融业务所获利润1.02亿余元系行贿违法所得,并全额予以追缴。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二)裁判要旨
贿赂案件中,对于行贿人利用行贿手段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是行贿人实际获利数额。在确定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具体数额时,应当将行贿人经营中的业务成本等合理费用予以扣除。
(三)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
一审: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0刑初397号刑事判决(2022年12月30日)
二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8刑终52号刑事裁定(2023年4月26日)
四、谭某云、吴某莲行贿案
——在确定行贿人非法获利数额时,应当将行贿人经营中已经缴纳的税款扣除
(一)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谭某云、吴某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谭某云、吴某莲在共同行贿犯罪中均积极主动,地位作用相当。谭某云、吴某莲在某文化公司股权出售过程中实际获得收购款2.27亿元,造成国家国有资产损失金额为1.34亿余元。以此1.34亿余元减去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已缴纳的对应税款,按照谭某云在某文化公司所持股份比例认定非法获利1.07亿余元。故以行贿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依法追缴二人的犯罪所得1.07亿余元。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二)裁判要旨
贿赂案件中,行贿人利用行贿手段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行贿人利用行贿手段获取交易机会,在该交易中所获取的利益均为不正当利益。在确定具体获利数额时,应当将行贿人在经营中已经缴纳的税款予以扣除。
(三)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第389条第1款、第390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9条、第19条
一审: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1)湘0281刑初526号刑事判决(2022年12月30日)
二审: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2刑终74号刑事裁定(2023年6月26日)
五、袁某行贿案
——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人行贿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一)裁判要旨
在配合检察机关侦办受贿案件时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事实,属于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行贿人在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承认)向他人行贿的事实,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情形。
行贿犯罪中“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谋取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也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合法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谋取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也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合法利益,既包括实体违规,也包括程序违规,其中程序违规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为行贿人提供违法、违规或违反国家政策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即利益取得方式不正当,其可罚性基础并不在于利益本身的违法,而是基于为谋取利益所提供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规。
(二)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第390条
一审: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1)泰兴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2011年9月26日)
六、赵某洁行贿案
——新旧刑法交替时期如何在裁判行贿罪时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一)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某洁在申请沈阳市菜市场建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对于抗诉机关所提原判就赵某洁行贿罪判处罚金刑系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赵某洁行贿事实发生于2013年和2014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比照新法与旧法,关于行贿罪的法定刑幅度并未发生变化,且新法规定对于行贿罪适用罚金附加刑,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赵某洁的行贿行为,应当依据旧法进行惩处,不应当适用罚金刑。
(二)裁判要旨
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增加规定了罚金刑并对行贿罪规定了更加严格的从宽处罚适用条件,故一般应当适用修正前刑法。同时,由于刑法修正案(九)未对行贿罪的主刑作出修改,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行贿罪的主刑判罚标准可以溯及修正前的行贿罪刑法规定,较之于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旧解释,适用新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应适用新解释。
(三)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3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45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4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8条、第9条
一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刑初901号刑事判决(2017年7月19日)
二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刑终466号刑事判决(2017年10月30日)
七、马某某等单位行贿案
——对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性质的认定
(一)裁判要旨
1. 对于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应当注意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行贿款来源于单位还是个人,不是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的关键因素。两者的区分,关键要看行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谋取的利益归属于单位还是个人。
2. 判断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是否代表单位意志,要注意审查通过行贿获得的利益与本单位业务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获得的利益与单位业务没有关联性,则不能认定代表单位意志。
3. 对于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判断谋取的利益归属,关键要看是单位还是个人对利益有处分支配权,要注意区分利益归属于单位后又向个人进行分配与利益归属于个人后个人又将违法所得用于单位支出两种情形。对于违法所得打入单位账户,单位根据奖励政策对单位负责人予以一定奖励的,则应当认定为归单位所有。对于违法所得打入个人账户,个人又全部上缴单位,或者抵扣单位欠个人的工资或者奖金的,应当认定为单位所有。对于违法所得归属于个人后,个人将违法所得投入单位的,则应当视为违法所得归属于个人。
(二)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第393条
一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刑初93号刑事判决(2016年9月23日)
八、苗某某诈骗、单位行贿案
——为单位利益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一)裁判理由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单位名义虚构事实,骗取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3.346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苗某某作为某华瑞公司和某和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办理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申领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钱款人民币2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苗某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并罚。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所犯的单位行贿罪从轻处罚;其到案后,主动如实交待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诈骗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所犯的诈骗罪减轻处罚。苗某某退缴了大部分诈骗所得赃款和部分行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苗某某有犯罪前科,量刑时可综合全案酌情予以考虑。苗某某诈骗犯罪所得赃款应退赔被害人单位,其行贿后由受贿人退还的行贿款系其行贿时所用的财物,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二)裁判要旨
为骗取国家补助金,虚构事实同时又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两行为虽有一定的牵连,但行贿不是诈骗犯罪构成中的必要手段,能得到受贿人的关照而得以骗取国家补助金也不是行贿后的必然结果。诈骗和行贿两个行为具有独立性,前一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一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公职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应实行双重评价。以行贿手段诈骗的应数罪并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三)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39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一审: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070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2019年12月9日)
二审: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刑终74号刑事裁定(2020年5月12日)
下期预告:
本系列下期将更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裁判要旨汇编,敬请持续关注。
作者简介
高昌勃
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合规、行政法与政府法律顾问
邮箱:gaochangbo@dtlawyers.com.cn
张倩
北京办公室 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与知识产权
邮箱:zhangqian@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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