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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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丨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之否定(下)2024-07-10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长期困扰我国证券法治的重要议题,除因果关系外,内幕交易的侵权客体也难以认定。究其原因,这与我们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性质认识模糊、对规则存在路径依赖等因素有密切关系。在分析法学视角看来,司法审判机关塑造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无法经受法理证成的检验。霍菲尔德理论视域中权利与义务相伴相生,由此观之,证券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性与市场投资者的知情权利存在天然冲突,而公平交易权不仅面临概念内涵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不交易义务”之间的悖论,而且在多层、多级、多向的内幕交易形势下,行为人往往无法识别自身是否承担该种义务。即便以纯粹经济损失论证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合理性,依然面临法理证成的诸多难题。面向未来,我们应当考虑放弃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转向以公权力规制作为内幕交易负外部性矫正的法律手段。 -
研究丨商铺租赁的博弈之道:出租人与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实战经验分享2024-07-09
在房地产租赁市场逐渐萧条的今天,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在日益凸显。近期,笔者代理了多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刻的法律见解。本文旨在综合近期实务操作,对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及疑难杂症进行梳理及深入分析。 -
研究丨“小过重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2024-07-09
2024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指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本文就张雪樵副检察长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及的该类行政处罚现象,简评如下 -
研究丨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之否定(上)2024-07-08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长期困扰我国证券法治的重要议题,除因果关系外,内幕交易的侵权客体也难以认定。究其原因,这与我们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性质认识模糊、对规则存在路径依赖等因素有密切关系。在分析法学视角看来,司法审判机关塑造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无法经受法理证成的检验。霍菲尔德理论视域中权利与义务相伴相生,由此观之,证券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性与市场投资者的知情权利存在天然冲突,而公平交易权不仅面临概念内涵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不交易义务”之间的悖论,而且在多层、多级、多向的内幕交易形势下,行为人往往无法识别自身是否承担该种义务。即便以纯粹经济损失论证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合理性,依然面临法理证成的诸多难题。面向未来,我们应当考虑放弃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转向以公权力规制作为内幕交易负外部性矫正的法律手段。 -
研究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规则的适用2024-07-05
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告经常使用的抗辩手段之一。例如,在专利法中,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合法来源抗辩,源于民法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法理。基于法益平衡的角度,合法来源抗辩的本意在于保护商品流通中因不知情而使用或销售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善意第三人,以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在合法保障权利人权益的同时,也促进商品有序高效的流通。 -
研究丨股权投资权利保护之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及争议焦点解析(下)2024-0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旧《公司法》”)的异议股东请求权进行了完善,形成了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请求权为基础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体系。本文下篇将对旧《公司法》对新《公司法》异议股东请求权制度的完善及其形成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规范体系进行分析,并对股权投资中投资人作为中小股东在投资阶段、参与经营阶段、退出阶段如何有效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异议股东请求权提出实务建议。 -
研究丨公司治理视角下的企业家风险防范2024-07-03
《公司法》推动了公司治理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中心主义”转变,也将治理责任夯实到了公司董监高、实控人等企业家个人层面,增加了企业家用个人财产为履职行为买单的风险,进而影响其家庭财产安全及稳定。如何降低公司治理中企业家及其家庭的赔偿风险,备受关注。 -
研究丨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内幕交易罪”裁判要旨汇编2024-07-03
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内幕交易罪”裁判要旨汇编 -
研究|解决刑事判决“责令退赔”在跨境执行中的困境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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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丨股东出资责任重要探讨——新《公司法》54条实施的变化及影响2024-07-01
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公司法》是商事领域的基本大法,本次《公司法》修订,是一次重大、重要修订,其中对注册资本制度的改动很大。注册资本制度由最初的完全实缴制,到此后修订的授权资本制(即认缴制),本次修订,更改为限期实缴制。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需要在成立后5年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考虑到存量公司宜一并适用新法,应给予过渡期,故而存量公司未实缴的给予了3+5的过渡期,应该说单存的限期实缴制修订影响不大。不过,本次《公司法》修订增加了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关联公司的责任,细化、提升了一些小股东、债权人对前述主体主张责任的路径,这是本次修订需要广大企业家、企业高管、股东、债权人需要高度重视的,本文就围绕是修订后的《公司法》54条,讨论具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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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
《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绿法联盟研究院基于对整体不良资产行业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制了《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希望能够对行业带来指导,也能体现不良资产行业本身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
《全国私募基金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本次报告的目的为以私募基金行业指数的形式提供关于立法、监管、司法的洞见。绿法联盟作为首个以法律为核心要素,以研究院为依托,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国际化为视野的法律跨界联盟,一直关注立法、监管、司法将以何种方式影响私募行业。时至今日,私募基金的体量已经发展至可以和公募基金等量齐观,其发展不得不称之为迅猛。但是,私募基金高歌猛进的同时也繁芜丛杂,自2016年始,监管、立法层对私募基金更加关注,故此尝试编纂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以量化考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风险方面的变化。以期以史鉴今,为未来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一点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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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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