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二十七:证据决定事实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6-10 22:33:30 作者: 王咏静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我国实行证据裁判原则,事实需要由证据证明,证据决定事实。而根据证据得出的事实为法律事实,并不一定是事实真相,往往只是真相的一部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为对过去事情的难以认知和当事人立场的偏差,只能借助于证据尽可能地还原真相。在刑事司法的证明标准较高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惩罚犯罪和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的价值冲突的现象,需要进行抉择。笔者提出价值平衡、形成共识、提高侦查水平和建立信誉社会等解决价值冲突的方案,供参考。
一、证据决定事实
在现代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主要依据证据,“证据决定事实”已经成为法律人的一种共识。我们常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侦查人员需要依靠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律师需要依靠举证来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法律意见,法官裁判必须建立在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基础之上,可见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
这一共识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称为“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应以具有证据能力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为依据,包括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① 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
② 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③ 作为综合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是近现代法学发展的一大进步。历史上曾经根据证据以外的因素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判,如神灵占卜、官员意见、百姓舆论、法官推断等,这些因素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而证据由于其固定性等优点,刑事诉讼围绕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展开和终结,诉讼裁判的科学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二、存在的问题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虽然已经是当前最科学的裁判方式,但得出的事实仍然属于法律事实,可能与真相不一致,这就出现了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存在一定差距的问题,如冤假错案的产生,司法机关将真凶无罪释放等情况。
法律事实是依照法律程序、被证据最终证明的案件事实,从理论上讲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客观事实是案件的事实真相,从理论上讲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不依赖于人们的认识,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改变性。
人们通过证据以及逻辑推理得出的法律事实,只能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根据证据是否充分等因素,可能认定的主要事实与真相一致,也可能只有一小部分与真相一致。如果侦查得到的证据,无法使待证事实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会被无罪释放。
三、不一致的原因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产生差距的原因,首先在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发生在过去,不可能真正重新出现。如同一句俗语“历史是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历史学家通过古籍、古迹、古物等还原历史事件,但历史真相总是扑朔迷离,无法或者说无法判断还原的程度。所谓的“历史真相”只是历史学家得出的“法律事实”,如果证据材料足够充分,研究方法足够优秀,还原的“历史真相”会更加接近历史的本来面目。司法人员同样是通过证据尽量还原过去发生的事实,如果司法人员侦查水平较高,司法程序完善,证据充分,那么得出的法律事实可能越接近于案件真相。
其次,人们的立场也影响真相的发掘。亲历者掌握着事件的真实情况,但人们都会趋利避害,选择性叙述有利的部分,掩盖自己存在过错的事实。这也解释了为何当事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证明力较低的原因,法律规定仅靠口供无法定案,需要有实物证据进行佐证。控辩双方的对立立场决定了刑事审判需要法官居中裁判。因为只有处于中立地位,才能客观地分析判断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发表的意见。
四、价值冲突
刑事案件关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因此法律规定的入罪证明标准较高,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民事诉讼一般性的证明标准只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如果刑事诉讼规定较低的证明标准,可能在案件未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即作出判决,有使无辜的人受罚的风险。
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差距的情况下,司法人员受打击犯罪、捉拿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观念影响,会努力收集案件的证据,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就是查明真相最有效率的一种方式。司法人员甚至可能不惜违反法定的程序限制,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然而,刑事司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还存在实现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等价值。法律程序和人权保障越完善,侦查就越难以开展,也越难发现案件真相。但如果忽视程序和人权,刑讯逼供也可能适得其反,造成冤假错案,更加偏离案件真相。
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发生价值冲突的情况下,是“不放过一个坏人”,还是“保护每一个无辜者”是需要进行价值衡量的。
五、处理方案
在出现以上冲突时,不同国家根据自身的价值取向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案。笔者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提出以下方案供参考。
1. 平衡价值冲突
追求真相固然十分重要,但承认和坚持客观事实并不意味着不择手段地追求真相,必须在法定的程序和手段的前提下查明案件真相。更不能以违反程序规定,侵犯人权为代价去追求客观事实。司法工作者的任务就是在证明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保持惩罚犯罪与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的平衡。
2. 形成共识
对于这种法律事实需要由证据认定,得出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差距的客观情况,法律人大多清楚了解。但是对于一般公众而言,还是需要进行解释,这也是本文写作的目的之一。如果最终实现全体民众形成共识,便可以对司法机关不能做到全部查清犯罪事实的局限性表示理解。在这一共识下,如果收集的证据无法使待证事实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在法律上即应认定为无罪。形成共识有助于当事人尊重和认可由证据认定的法律事实,形成裁判的权威性。
3. 提高侦查水平
在法定的证明标准下,证据越充分就越接近真相。而通过提高侦查技术水平,改进侦查手段,可以排除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性,有利于提高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的程度,进而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法律效果。
4. 建立信誉社会
当事人作为亲历者往往是最清楚事件真相的人,但是由于缺乏实物证据证明就采取抵赖的方式,导致公权力机关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借助社会的力量,通过营造诚信之风,使丧失信誉者得到比刑事判刑更强的社会制裁,从而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自首、坦白、和解等方式缩短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距离。这一方案对于轻罪案件可能产生较好的效果。
作者简介
王咏静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智库刑事合规专家组成员
业务领域
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先)刑事辩护
先辩护和系统辩护的提出者、倡导者以及结构体系的构建者
专著:
企业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清华大学出版社)
联系方式:
邮箱:dkt46@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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