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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蟹卡蟹券等提货券作为新消费模式,悄然取代传统实物商品而成为人们自用或送礼的首选。除却运用广告、计量、价格等市场监管执法手段外,对其是否可适用预付卡监管有关规定,实践中仍存较大争议。以下,将结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预付卡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对提货券是否属于单用途预付卡监管范畴进行分析,并对相关企业就此问题作出合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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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计算机程序成为生产工具代替人类思考以来,无论是科学界还是艺术界,都会为一个问题所争论,即AI作为高科技进步的产物,会否有一天站到人类的对立阵营。1950年图灵测试诞生的时候,这一问题还显得未雨绸缪,而当2014年6月7日,图灵逝世60周年纪念日这一天,在英国皇家学会举行的“图灵测试”大会上,聊天程序“尤金·古斯特曼”(Eugene Goostman)首次“通过”了图灵测试,AI的未来道路变得神秘而远大。在本文中,笔者将聚焦AI绘画这一问题,就AI作为创作者的知识产权风险和后果进行分析。我们认为,所谓AI与人类的关系存在着多种角度去定义,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探讨AI和人类在法律规范内如何界定权利义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比评判AI创作的作品价值本身,更与创作者、与人类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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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道可特全新推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将围绕不同业务领域、结合实务经验进行线上、线下分享。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道可特正式启动“知识产权宣传月”。随着我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开展,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近年来,许多具备相关条件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和团体都在开展团体标准化的起草和实施活动,与此同时,团体标准是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期间应如何做好哪些相关工作成为了社会组织和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中特别关注的问题。本文拟围绕上述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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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主要针对公权力机构收集、处理和分析公民个人信息作出了规定,而平等主体间的个人信息规则更多地适用市场和自律机制(尤其是合同机制),更鼓励对个人信息的利用,采取较为宽松的保护模式。在此背景下,美国法院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的损害认定更为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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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是公司的基石,资本的变动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转、终止的全生命周期。公司资本是公司进行市场活动、经营活动的源头,更是公司承担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标尺。在实际的企业经营活动中,公司资本的变动不仅对应着公司的发展变化,还会对公司的成本和收益产生影响。关注公司资本变化亦是对企业发展趋势、路径、机遇、风险的全面考量。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新《公司法》之下,公司资本的认缴及实缴制度、资本范围的扩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增加,资本公积补亏等制度,从顶层设计和运行逻辑上均对资本的变动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公司资本流动和变化对公司税务的影响是企业重点关注的领域,本文从新《公司法》针对资本制度的新设计和新变动,探讨其对企业纳税及税务实务的影响,从而把控企业税务风险,保证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的轨道上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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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经营、开拓业务等所需,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垫付因公支出款项再报销的情况比较常见。但碍于公司董监高等职级较高,容易形成报销申请人与最终审批人为同一人的情况,增加了董监高等提供虚假发票、虚假报销等行为发生的风险;甚至财务审批人员可能是报销人或者董事自己,在审批报销时较为随意。鉴于此,董事是否需要对财务审核失职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报销人有忠实勤勉义务的,是否可以减轻财务勤勉审核责任?公司应该如何维权及风险防范?本文将结合新、旧《公司法》规定及一则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苏04民终373号案例(下称“本案”)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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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轰鸣、烟花璀璨的场景固然为节日增添了浓厚的欢乐气氛,但璀璨背后,也激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其深层含义与影响的探讨:“烟花秀”是否属于《著作权》上的作品?若属于,应当属于什么类型作品?本文从知识产权视角出发,就烟花秀作品类型的认定及实践思考予以探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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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0日,美国Open AI公司发布了Chat GPT聊天机器人产品,随后在全世界掀起了人工智能狂潮,标志着全球AI产业正式迈入新时代。2024年2月14日,美国OpenAI公司发布了一款名为Sora的AI模型,其可以根据文字指令即时生成短视频,该事件也成为人工智能产业的新里程碑。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引发了内容产业的“工业革命”,与此同时,也对现有著作权制度提出了不少挑战。2024年2月,AGILE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评估指数(AI Governance InternationaL Evaluation Index)正式发布。评估结果显示,在人工智能发展水平方面,我国在总量上处于领先地位,在人工智能治理水平方面,我国也位属第一梯队。当下,我国正处于人工智能产业迅猛发展之际,AIGC领域众多新兴主体也带来了诸多新兴法律问题。本案也正是由于现有著作权制度,与人工智能技术碰撞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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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在民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框架下,明确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过错推定责任,并将损害明确列为个人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而在更早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就规定了侵犯隐私或个人信息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制度对于个人信息侵权需要满足“损害”要件的要求是一以贯之的。然而,个人信息与传统民事权益存在差异,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不必然会产生实际的、具体的损害,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可能会带来正面收益(如建立用户画像可能提升用户体验)。在此基础上,如何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损害”,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救济就显得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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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富力广场中国黄金概念店、贵友大厦山东黄金门店金店为代表的金店“跑路”事件引发热议,众多投资者黄金资产突然蒸发,直接经济损失或超4亿元,引起业内震荡。如何避免加盟店“暴雷”导致品牌形象和品牌授权企业利益受损,如何构筑品牌加盟的风险防火墙,正成为行业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本文以品牌加盟为视角,就金银珠宝首饰行业加盟店概况及风险控制策略予以总结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