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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中国企业出海的热潮,不可避免地也会出现由跨境交易所引发的跨境争议。区别于传统思维下出现争议再解决争议的思路,在构架跨境交易架构之初对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妥善、精细地设计,能够显著帮助解决争议,同时也能够节省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反之,如争议解决条款中“埋雷”,则会严重阻碍后续司法程序。笔者将在“跨境争议解决实务”系列文章中,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就相关要点做一些探讨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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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为行政诉讼系列文章之二,本篇主题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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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救济路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债券市场在发展中出现的种种乱象只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必然经历的“曲折”,缺少权利救济渠道才是症结所在。债券发行人变相控制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况客观存在,而债券异议持有人,尤其是中小债券异议持有人除了在决议中提出异议之外,其权利难以得到救济。但我们也应当认识到,一个理性的投资者是难以放弃程序利益、投资利益等一般利益的。若决议内容有违投资者一般利益,那该决议应当推定存在瑕疵。诚然,设立明确的救济法律制度并非一蹴而就,但推进在个案中的决议瑕疵认定路径则是切实可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只有实质上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才能落实立法者的价值目标,而不是被债券发行人恶意利用法律规定实现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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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推出的第二个专题是特殊、新型财产的执行实务,拟就目前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一些不常见但颇有价值财产的执行实务问题,或者常见财产在执行实务中的疑难点问题展开分析。本文是第三篇的下篇,主要针对房产拍卖流拍后与变卖、以物抵债程序的衔接问题,以及存在权利瑕疵的房产处置问题,例如共有房产、未办理初始登记、存在租赁关系等房产的执行实务作出介绍,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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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会议是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制度。我国《证券法》第九十二条及《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设立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以法定的方式督促持有人集体行权以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并形成对发行人的限制,此后《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议纪要》进一步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持有人的拘束力。然而实践中,由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片面追求意思自治、中小债券持有人地位弱势等原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未很好地落实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利益的价值目标,甚至出现发行人利用主要债券持有人变相控制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情形。结合异议债券持有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债券持有人会议越来越成为债权发行人主导的“融资游戏”。德、日分别以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采取事前审查与规定事后救济渠道的方式较好地保障了中小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利,值得我国参考。从实践角度,应当针对个案考察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存在瑕疵;从制度角度,应当重视异议债券持有人司法救济渠道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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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3 月 20 日,原中国银保监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颁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 号)。该通知明确将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划归为独立的业务类别并加以规范,这一举措深刻凸显出监管部门对于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业务的积极关注与高度重视。然而,鉴于企业破产服务信托领域的相关制度体系以及配套执行措施尚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尚存在诸多需要我们深入剖析、审慎思考与系统探究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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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5年4月1日正式施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2024年6月30日就公告了《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笔者团队注意到,与《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八条的篇幅相比,成文《条例》扩展为七章四十八条,正文中至少有十条提到“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或类似表述,而据新闻报道北京目前已有自动驾驶汽车创新企业接近百家 [2]。本文拟就《条例》对自动驾驶汽车企业(以下简称“车企”)有哪些规定初步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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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房产的稳定性和高价值性,其一直是执行程序中财产处置的重点对象,处置流程也已比较成熟,但由于执行程序本身的实务性和复杂性,房产处置程序中的某些要点和难点问题仍具探讨的价值和必要,如房产价值的确定问题、特殊情形下(如共有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等)房产的执行问题,房产拍卖与变卖的流程衔接,以及以房抵债的适用情形与实务要点等。本文旨在就上述问题进行进一步得的梳理,以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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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因租赁房屋未经过消防验收而产生争议,建议承租双方在履行租赁合同时均应提高自身的审慎注意义务,出租人应确保租赁房屋处于适租状态,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应谨慎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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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和执行作为最终实现债权的有效手段,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和纠纷的实质性解决至关重要。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的分析研究,并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我们现就保全和执行实务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系列的分析与探讨,以期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稳健的权益实现方案与路径,并激发法律同仁对保全与执行实务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更多思考与探索,共同推动该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我们推出的第二个专题是特殊、新型财产的执行实务,拟就目前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一些不常见但颇有价值的财产的执行实务问题展开分析。在本文上篇“保全和执行实务系列:数字资产执行的实务问题探讨(上)”中,我们已经对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数字资产执行实务中所面临的线索查找困境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本文将继续对数字资产的具体执行处置困境及可行路径作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