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读
  • 研究丨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时的抵押权保护(下)2024-08-06
    通常而言,司法查封并不能保证申请人最终必然得到清偿,但当行政机关要无偿收回已被司法查封的土地时,便产生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碰撞,有可能为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带来一线生机。
  • 研究丨破雾穿云,审法辨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三十条解读2024-08-05
    建设工程项目的复杂性与个性导致工程鉴定的复杂性,也导致累讼、案件久拖不决、“以鉴代审” 等现象较为普遍。如何明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条件及问题区分,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鉴定,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一大难点。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解释》)出发,聚焦于如何在案件中明晰适用条件与问题区分,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研究丨新《公司法》“有利溯及”与“空白溯及”的司法实践适用问题(下)——暨公司治理与合规建议2024-08-05
    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简称《时间规定》)同时施行。最高院根据《立法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法院审理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公司法时间效力的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 法眼看采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应作为投诉处理主体2024-08-01
    涉案项目采购金额不满50万元,不属于《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国有企业采购,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具有依照上述文件对国有企业采购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同时,法律、法规对限额标准以下或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外的国有企业自主采购的投诉处理,并未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 研究丨新《公司法》“有利溯及”与“空白溯及”的司法实践适用问题(中)2024-08-01
    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简称《时间规定》)同时施行。最高院根据《立法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法院审理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公司法时间效力的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 研究丨投后退出争议解决专题:刑民行交叉案件疑难问题研究(上)2024-07-31
    投资基金通常历经募集期、投资期、退出期、延长期四个阶段,随着基金行业高速发展,大量产品进入投资中后期、退出期。截至2023年底,私募股权行业存续资产管理规模达到143320.87亿元,各类VC/PE基金数量超过54648只,处于退出期的占比逾50%。但近年受项目IPO监管趋严、并购市场尚未火热、S基金交易刚刚起步等因素影响,导致基金产品无法及时退出底层资产或基金难以顺利完成清算,退出“堰塞湖”现象日益严重,已成为投资者密切关注的焦点。随之而来的投资退出阶段案件亦频频爆发,据上海金融法院统计,私募基金退出阶段的案件占私募基金涉诉案件总数的61.25%。在退出阶段,处理投资者、基金产品、投资标的及其股东之间纠纷时,不仅涉及民商事责任认定,同时,还存在因目标公司运营不规范、创始人恶意造假等因素,触发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情形,进而衍生出刑民交叉案件、行民交叉案件,甚至刑民行同时交叉的案件,只有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手段制定争议解决策略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以私募股权投资为例,浅析刑民交叉案件维权路径的选择。
  • 研究丨企业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法理和司法认定2024-07-31
    关于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之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由此可见,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作为商业信息的两种最重要表现形式,都是商业秘密的具体体现。《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界定,在当前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体系中,最具权威性、基础性。有关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的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无不由此定义展开。因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二审稿及最终稿删除了关于商业秘密定义的规定,所以即使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也需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定。
  • 研究丨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裁判要旨汇编2024-07-30
    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裁判要旨汇编:一、陈某某、徐某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在空白审计报告上签字的行为定性;二、李某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认定;三、林某鑫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行为的定性;四、余某等八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通过出售、挂靠、购买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方式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认定;五、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六、向某利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行为的处理;七、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不如实评价的认定;八、喻某霞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出具数据严重失真的矿产资源核实量报告行为的定性;九、李某民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提供虚假公证书行为的认定。
  • 研究丨保全和执行实务系列:债权保全的实务问题探讨2024-07-30
    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往往以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作为财产线索。债权虽然也是一项重要的财产,但因其系存在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易被外人知晓,故经常在事实上被“豁免”保全和执行。然而,如果能够通过对信息的深度检索,发现债权信息,并对其采取保全措施,有可能获得良好效果。为了行文简便,本文中,将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诉讼中的原告、仲裁中的申请人)统称为债权人;将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即诉讼中的被告、仲裁中的被申请人)统称为债务人;将前述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债权中,该第三人统称为次债务人。
  • 研究丨国资合规新观察:​国家出资公司及出资人职责解读2024-07-29
    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公司法》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写入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款,首次使用“国家出资企业”这一概念并设置专章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组织机构进行特别规定,既是对此前国有企业改革成果的制度性总结,也为未来深化改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本次“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章共十条,不仅首次使用“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概念,对国家出资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和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也存在明确董事会单层治理模式、引入外部董事制度等公司治理结构上的创新。这些新概念、新要求对国家出资公司的公司治理和企业合规有何影响?国有企业如何结合新《公司法》国家出资企业一章的规定,投入到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中?本文将围绕“国家出资公司”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这两个全新概念,讨论新《公司法》中与“国家出资公司”这一概念相关的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出资人职责”的内容和履行主体,为国有企业适用新《公司法》“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这一章节扫清概念上的障碍。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行业研究
更多
  •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目前市场上首份以法律健康为导向和评判标准的、研究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健康度的指数报告,是第一份由第三方机构推出的带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指数报告,是研究、评价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一个全新视角与一项创新性举措。报告对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健康度做了全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解读;报告以动态发展的数据库为支撑,在绿法(国际)联盟(GLGA)的协调下与相关监管部门、治理机构、重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形成互动机制,围绕央企(A股)上市公司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努力推出对认识央企(A股)上市公司、推进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 《全国私募基金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本次报告的目的为以私募基金行业指数的形式提供关于立法、监管、司法的洞见。绿法联盟作为首个以法律为核心要素,以研究院为依托,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国际化为视野的法律跨界联盟,一直关注立法、监管、司法将以何种方式影响私募行业。时至今日,私募基金的体量已经发展至可以和公募基金等量齐观,其发展不得不称之为迅猛。但是,私募基金高歌猛进的同时也繁芜丛杂,自2016年始,监管、立法层对私募基金更加关注,故此尝试编纂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以量化考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风险方面的变化。以期以史鉴今,为未来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一点洞见。
  •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作为编制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支持单位,并在外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共同打造的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之一。2017年,绿法(国际)联盟(GLGA)成功发布了其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的首份研究成果,即《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该研究课题的第二份研究成果。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更多
  • [12/08]创新与信心:律所管理的未来——道可特2024行业论坛
    世界格局加速变迁,各行业生态持续重塑,法律行业亦置身变革潮头,面临各种考验:如何在饱和市场中“活下来”?行业信心从何而来?创新同质化,下一步怎么走?国际化之路还要坚持吗?如何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协同向上?重塑思考,破题解卷。12月8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办方,携手专业服务机构与八所高校,带来一场关于“创新”与“信心”的行业论坛。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