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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是小额诉讼程序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并因其司法亲民化、程序简易化和费用透明化等多重优势被广泛接受和普遍应用。小额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最为简化的、比一般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实行一审终审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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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交易,其核心在于利用数学模型、统计学和计算机技术来进行投资决策。其中,策略代码的质量是决定量化交易是否盈利的关键,因而各家量化公司对此守口如瓶。然而,伴随着行业内交易人员的频繁流动,企业不可避免地面临代码泄露的风险。因此,代码的保密性也是决定企业能走多远的重要因素。我国的量化交易大约从2010年正式起步[1],虽然商业秘密侵权事件尚未大规模显现,但域外已有较多类似的侵权案例。随着近年我国量化行业的快速发展,可以预见到发生在我国的侵权案件也会逐步增加。本文结合量化行业自身特点和技术秘密保护的相关经验,分析了量化投资企业技术秘密管理的难点,并提供了相应的建议,以供量化交易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及维权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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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面临着较大的下行压力,企业注销数量增多,公司注销后的税款追征问题也日益凸显。近期,笔者接到客户咨询,某地税务机关认为已经注销公司曾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要求公司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无独有偶,各地税务机关要求已经注销公司股东、实控人补税的案例也屡见不鲜。针对注销公司的税款追征问题,涉及到税法与公司法的法际协调问题,在追征税款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路径上,还存在诸多争议,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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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信息服务市场里,数据的流动构建了复杂多变的交互式生态系统。金融信息服务企业既是数据的提供者,也是数据的消费者。鉴于金融数据的重要性和复杂性,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必须强化数据合规意识,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主动践行数据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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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低空经济与数字经济作为新兴的经济领域,正逐渐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低空经济主要涵盖通用航空、无人机等低空飞行活动相关的产业,而数字经济则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两者的融合发展,将为经济增长、产业升级和社会进步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旨在探讨低空经济与数字经济的融合发展路径,分析其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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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与《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简称《登记规定》)均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同时,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简称《公示条例》)也在今年迎来了10年一次的修订,并于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前述生效法律法规规定了多处公司需要主动或被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报纸上公告”等事项,同时新《公司法》第40条、第140条等均要求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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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简称“九民纪要”)第5条原则上肯定了对赌协议的效力,但将减资程序作为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的前置要件,这样一种法律构造的规范目的是维持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保护目标公司债权人利益,但实践中减资程序异化为剩余股东利用表决优势牵制投资人退出的工具,使得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沦为“空谈”。作为应对之策,实践中出现了由目标公司股东作为回购义务主体,目标公司为负有回购义务的股东提供增信措施的交易安排。此类增信安排的定性、效力以及可履行性存在诸多法律争议,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中新增的禁止财务资助、定向减资、股东压迫情形下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以及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后公司的救济等规则,为此类增信安排又增加了新的变数。本文将在新《公司法》的背景下,重新审视此类增信安排,以期为投资人顺利退出目标公司提供交易预期。本文将分为上下两篇展开论述,上篇主要分析上述增信安排的定性和效力问题,本篇主要分析上述增信安排的可履行性以及新《公司法》溯及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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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获授权、不支付费用的方式对影视作品进行使用的“影视短视频内容搬运”,危害了健康的著作权秩序,其本质是侵权行为,判断侵权的标准在于搬运是否征得了著作权人同意、是否支付了相应报酬。为规范影视短视频内容搬运,应当完善短视频中影视作品使用的授权制度、强化短视频服务提供商的平台责任、切实落实短视频平台用户的实名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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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勃发展的中国市场吸引了众多境外头部金融信息服务商来华投资,例如彭博(Bloomberg)、路孚特(Refinitiv)、道琼斯等,境内也涌现出领先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例如万得资讯和同花顺等。同时,由于行业的发展时间短、发展速度快,企业对于行业基本要求、监管及合规体系、跨境金融数据流动等的认识不足。同时,相较于欧盟、美国、加拿大等行业发达国家,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数据跨境流动体系,需谨慎应对欧美数据博弈所带来的数据规则严格化倾向。本文结合笔者在从事数据合规评估中的实操经验,围绕中国金融信息行业准入门槛、服务范围界定、交易模式选择、金融信息数据来源评价、个人金融信息入境和出境流动合规等问题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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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九民纪要”)第5条原则上肯定了对赌协议的效力,但将减资程序作为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的前置要件,这样一种法律构造的规范目的是维持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保护目标公司债权人利益,但实践中减资程序异化为剩余股东利用表决优势牵制投资人退出的工具,使得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沦为“空谈”。作为应对之策,实践中出现了由目标公司股东作为回购义务主体,目标公司为负有回购义务的股东提供增信措施的交易安排。此类增信安排的定性、效力以及可履行性存在诸多法律争议,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中新增的禁止财务资助、定向减资、股东压迫情形下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以及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后公司的救济等规则,为此类增信安排又增加了新的变数。本文将在新《公司法》的背景下,重新审视此类增信安排,以期为投资人顺利退出目标公司提供交易预期。本文将分为上下两篇展开论述,本篇主要分析上述增信安排的定性和效力问题,下篇主要分析上述增信安排的可履行性以及新《公司法》溯及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