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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一直都是案件争议焦点与确定的难点之一。损害赔偿金额确定的恰当与否是权责一致的具体体现之一,也直接关系着此类案件的裁判权威性。本文旨在通过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分析,以探讨“商标贡献率”对于损害赔偿金额确定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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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期限与审查期限,表面上法条已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却仍有需要注意的隐藏“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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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3日国务院颁布《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再生资源行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为配合落实该方案,4月24日国税总局颁布《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下文简称《反向开票公告》),旨在纾解再生资源行业长期存在的“源头发票”困境,根据《反向开票公告》第二条允许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并取得相关资质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然而再生资源行业为“虚开犯罪”的重灾区,“反向开票”政策的推广于再生资源企业的税务合规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为此本文将梳理“反向开票”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影响,剖析“反向开票”下的税务风险,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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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是指一家公司(并购方)购买另一家公司(目标公司)的股权,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为目的的交易。所谓控制,一般指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在股份、资金、经营等方面拥有实质决策权或具有重大影响力。其中,股份控制一般指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家公司的50%以上的表决权股份或者虽未达到50%以上的表决权股份但对另一家公司具有实质的表决权控制(比如上市公司收购中,实际支配超过30%的表决权或者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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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并逾期不还款,并不是(很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一种是简单的民事关系。“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逃避策略,很有可能成为启动刑事干预和制裁的证据,使个人在无意中触犯刑律。对于部分小微企业经营者而言,利用个人信用卡套现资金,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已然成为“融资”的一种特殊形式。此种个人、公司财产混同的状况,在个人企业或中小型企业中较为常见,然而一旦资金链断裂导致资金缺口难以弥补,持卡人同样存在刑事风险。透支是基于信用卡内在属性的基本功能,不当使用却也可能导致刑事犯罪。本篇文章,笔者以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王成军信用卡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为引,为读者解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逻辑,并延伸解读透支花呗、白条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法律风险,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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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裁判要旨汇编:一、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三、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四、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五、钱某勇、王某春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的属性归属规则;六、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七、夏某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的处理;八、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网络暴力型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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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典案例汇编(下):一、上海市检发布《上海网络犯罪检察白皮书(2022)》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薛某甲等6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二、典型案例之一: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三、典型案例之二:谭张羽、张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为实施诈骗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四、最高检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五——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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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是常见的增信措施之一,目前尚无明确定义,一般认为是指抵押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债权人提供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的特殊情形,与一般的不动产抵押一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修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修正)》《TD/T 1095-2024 不动产登记规程》(2024年9月1日生效)及各地不动产登记规则等文件的规制。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司法案例及相关实践,从债权人角度分析禁止抵押的在建工程类型、应当取得的证照以及抵押合同的必备内容等抵押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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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施工行业,工程项目通常具有规模庞大、履行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管理分散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等特点。在此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即项目负责人)等个体因职务上的外观,往往出于利益驱动而频繁参与外部借款行为。对于此类行为的效力和规则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表现为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和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性。本文以笔者所代理的案例为切入点,简要分析建筑施工领域分公司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对外借款行为的性质认定,并对相关的裁判规则进行例示,供交流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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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典案例汇编:一、人民法院案例库:王某胜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人民法院案例库: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本人支付账户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人民法院案例库:董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帮助犯罪分子设置并运行伪基站的行为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四、人民法院案例库:沈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利用网络平台为他人“跑分”行为的定性。